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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结算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收付款人的支付指令通过支付结算工具传达到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按照支付指令的要求办理资金转账。办理支付结算所用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厂家印制。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确定结算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避免经济损失,保障支票的支付能力,银行应禁止签发远期支票,收款人也应拒收远期支票。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业务的分类与结算工具

(一)支付结算业务的分类

按照性质不同可以把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是在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货币收付的一种结算形式。在我国,现金结算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星交易,主要涉及日用消费品的买卖以及与个人有关的货币收付活动。转账结算是以票据和结算凭证为依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转到收款人账户的一种结算形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大额交易。由于社会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目前,转账结算或票据支付已成为现代银行货币结算业务的主要形式。

按照地域不同可以把结算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同城结算是指在同一城镇或地区范围内,收付款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划拨转账的收付行为。异地结算是指收付款人不在同一城镇或地区的银行开户而进行款项划拨的收付行为。

此外,还可以把结算按照资金性质的不同分为交易结算和非交易结算;按支付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按国内外不同分为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等。

由于内容上的局限性,本章所介绍的结算业务限定在国内单位转账结算的范围内,就此而言其业务种类主要有以下8种: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二)支付结算工具

支付结算工具是传达债权债务人支付指令,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和货币资金转移的载体。收付款人的支付指令通过支付结算工具传达到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按照支付指令的要求办理资金转账。

支付结算工具总体上可划分为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和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又可以按照不同的特点和标准进行细分。按照是否具有信用功能,可将其划分为不具有信用功能的一般转账支付结算工具和具有信用功能的转账支付结算工具;按照其物理载体特征,可将其划分为纸制支付结算工具和电子支付结算工具;按照业务发起方不同,可将其划分为由付款方发起的贷记支付结算工具和由收款方发起的借记支付结算工具。通常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同时具备几个特征,例如支票既可以是纸制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既是信用支付工具,也是由收款方发起的借记支付结算工具。

我国的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主要分为两类:票据结算工具和非票据结算工具。前者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后者包括信汇凭证、电汇凭证、托收凭证等。办理支付结算所用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厂家印制。

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支付结算票据与结算凭证共有15种,分别是:银行汇票、粘单、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普通支票)、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托收凭证和拒绝付款理由书。

二、支付结算原则

1997年颁布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这是银行和客户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正确处理结算关系、解决结算矛盾的基本依据。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确定结算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是指结算各方在结算时必须按照约定承担义务。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是整个社会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经济往来款项能够及时、正常清算的前提条件。在办理结算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恪守信用即指收款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向付款方提供商品或劳务;付款方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收付双方必须讲信誉,按照事先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谁的钱进谁账,由谁支配

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护客户的资金所有权和客户对资金的自由支配权而确定的。谁的钱进谁的账,就是要求银行依法维护客户对其资金的所有权和占有权,银行有责任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资金的划转,即客户委托银行把资金交给谁,就应交给谁,且必须按照凭证所列内容,准确、及时地为客户办理收款或付款;谁的钱由谁支配,就是要求银行切实保障客户对其资金的支配权,即银行必须尊重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能限制客户对资金的自由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银行作为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只负责把付款单位账户上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账户,以实现商品交易等经济活动的清算,银行不承担替任何单位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贯彻这一原则的实质就是要求客户只能在自己的存款余额内对外签发支票或其他结算凭证,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要求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坚持“先收后付,收妥抵用”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纪律

支付结算纪律是国家财经纪律的组成部分,是正确处理结算关系的行为规则。它是为了正确处理结算过程中的各方面经济关系而颁布的,要求办理结算的各企事业单位和相应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执行。相对于结算原则,结算纪律更为具体,明确规定了必须禁止的、违规违章的结算行为。

(一)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以下纪律。

(1)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是其办理资金收付的工具,只能供本单位或本人使用,开户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出借账户。

(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所谓空头支票就是超过存款余额签发的支票,它是一种没有现实支付能力的支票。银行对空头支票拒绝支付票款,并对签发单位处以罚款;对屡次签发的,还可视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以维护支票的信誉。所谓远期支票是指付款人在支票上签发的付款日期为未来日期的支票。这种支票实际上是一种没有现实支付能力的票据,因为即使到了付款日期,付款人也不一定有充足资金支付票款,这样很容易使远期支票变为空头支票。因此,为避免经济损失,保障支票的支付能力,银行应禁止签发远期支票,收款人也应拒收远期支票。

(3)不准多头开立基本结算户。为维护金融秩序、加强账户和资金管理、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符合开立基本账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立基本账户。

(4)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5)办理结算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使用有关结算方式,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二)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银行办理结算时需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后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9)不准逃避向中国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10)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3‰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负责赔偿;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收费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银行卡卡片费)、挂失手续费以及信用卡年费、特约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账户免收邮费、手续费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收取费用。

1.邮费

单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每件收费标准收费;双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2件收费标准收费;客户要求使用特快专递的,按邮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超重部分按邮局规定的标准加收。

2.电报费

每笔按45个字的电报费标准收费,超过的字数按每字收费的标准加收。急电均加倍收取电报费。

3.支票手续费

手续费按银行规定的标准收取。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4.凭证工本费

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取人收取。

专栏8-1

我国支付结算体系概况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构建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票据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两个系统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实行逐笔实时处理支付指令,全额清算资金,旨在为各银行和广大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大额实时支付系统连接了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外汇交易系统等多个系统以及香港、澳门人民币清算行,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系统,成为社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行的“大动脉”。目前,系统运行良好,日均处理支付清算业务60万笔,日均金额1万亿元,每笔业务实时到账,其功能和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06年,该系统共处理支付清算业务1.4亿笔,金额257.5万亿元,其中,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实行债券交易券款对付(DVP)结算金额38.51万亿元,占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金额的73.82%。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6月建成运行的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支持多种支付工具的使用,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金额、大批量跨行支付清算业务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公共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一方面社会公众和公用事业等收费单位只需在任一银行开立1个账户就能够方便地办理所有水、电、煤气、电讯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和收取。另一方面,付款单位通过这个平台可方便地向在不同银行开户的收款人办理工资、津贴和社保资金的发放。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提供了办理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功能,社会公众在任意一家银行营业网点就可办理实时存取款业务。小额批量支付系统还为社会公众办理跨行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业务提供全天候的、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务,有效便利了百姓日常生活。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和中国软件网,http://www.soft6.com的有关资料整理。

专栏8-2

我国主要的支付结算法律法规

我国经过多年努力,以支付体系法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以部门规章为补充的支付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其主要内容见表8-1。

表8-1 我国主要的支付结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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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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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的有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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