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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怎么讲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的特征主要有:①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②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④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⑤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2.2.1 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2.2.1.1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2.1.2 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的特征主要有:①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②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④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⑤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2.2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③银行不垫款原则。

2.2.3 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2.2.3.1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成伪造。

2.2.3.2 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则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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