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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支付方式,也即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所在,也事关国际贸易业务的成败。支付方式在具体选择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而在商品滞销时,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就只好让给进口商了。对进口方来说,畅销商品或盈利大的商品的交易,在支付方式选择上可做适当让步。不同的贸易条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有影响的。汇款、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最为频繁,它们同时也是最为传统的结算方式。

第一节 支付方式的选择

一、支付方式选择的原则

支付方式,也即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所在,也事关国际贸易业务的成败。支付方式在具体选择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1.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状况选择支付方式

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出口商要想能够安全地收款,进口商要想安全地收货,都必须调查对方的信用。当对其信用不了解或认为其信用不佳时,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如汇款方式加上保函方式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很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

2.根据货物的销路情况选择支付方式

对出口方来说,所销货物若是畅销货,不仅可以取得个好价格,而且可以选择对他有利的支付方式,尤其是资金占用方面对他有利的方式。而在商品滞销时,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就只好让给进口商了。对进口方来说,畅销商品或盈利大的商品的交易,在支付方式选择上可做适当让步。

3.根据贸易条件的种类选择支付方式

不同的贸易条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有影响的。在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条件下,如EXW、DAF、DDP等,是不宜采用托收方式的,因为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向买方直接交货,若是做托收,卖方没有约束买方付款的货权,这样的托收实质上是一笔货到付款的方式。而对于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条件,如CIF、CFR由于卖方可通过单据控制货权,就可以采用托收方式支付。但在FOB、FRC条件下,虽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由于买方安排运输,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上,也是不宜使用托收方式的。

信用证用在凭单付款的交易中,从理论上说,只能在推定交货条件下的交易中使用。因为只有这样,银行才有物权作抵押,才能控制进口商付款。

4.根据运输单据的性质选择支付方式

货物海运时,出口商发出货物后,可以取得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做托收时,可以控制货物。但货物在空运、铁路运输或邮寄时,出口商得到的运输单据非物权凭证,出口商不能控制货物,是不宜使用托收的。

此外,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卖方在销售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以减少风险。

二、常用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

汇款、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最为频繁,它们同时也是最为传统的结算方式。一般而言,在正常履约时,较多使用的是上述三种结算方式,而在非正常履约时,则可使用银行保函。而需要融资时,则可以选择保理、福费廷等方式。下面对三种传统的结算方式用表格的形式加以比较。

表11-1 汇款、托收、信用证支付方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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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阐述了在正常履约情况下的三种基本支付方式的特点,在实际应用选择时,还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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