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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公路融资退出的政策扶持力度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在融资机制的建立,融资退出路径选择,融资退出的风险控制,融资退出的制度保证等方面,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和速度,要力争做到高速公路融资退出有章可循,而不是盲目前进,甚至任意行事。要加大理论研究的力度,规范融资退出行为,尽量减少不确定性。

7.4.1 加大公路融资退出的政策扶持力度

退出机制的研究和实施在我国的历史都不长,而高速公路融资的退出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从理论研究到实际操作都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实践中已有个别高速公路融资退出的成功案例,但那并不是一个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的主观行为,只是客观上起到了融资退出的一些不自觉的行为。要使高速公路融资退出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还需要做很多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融资退出制度化

首先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决策层,如国务院、交通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厅、局、委,要加强对高速公路融资的规范化管理,要从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上,加强对融资的指导、扶持和监督。要完善高速公路融资体制就必须建立一条资金进出畅通的渠道,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制度上形成有利高速公路融资发展的激励机制,使高速公路的投资行为能得到正常的利润,保证高速公路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要在融资机制的建立,融资退出路径选择,融资退出的风险控制,融资退出的制度保证等方面,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和速度,要力争做到高速公路融资退出有章可循,而不是盲目前进,甚至任意行事。要加大理论研究的力度,规范融资退出行为,尽量减少不确定性。

(二)融资行为全局化

在制定高速公路融资计划时,要把退出行为作为一项制度性要求,强制性地纳入整个融资活动的全局安排中去,尽可能地避免那些顾头不顾尾的盲目行为和不理性的融资规划。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对于可能出现的差错和风险要有预案,这就是所谓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对可能遇到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才能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在融通资金管现的制度安排上要把资金的进入和退出一并考虑,这样才能避免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全盘皆输,并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从政策上保障融资退出顺利进行

高速公路建设运营从立项、审批、施工、验收、维护到通行费标准制定,收费期限测算审核、执行和价格调整等都有一套操作程序和执行标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操作。一部分原计划融资的高速公路融资退出是因种种原因出现偏差,遇到困难或风险时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融资退出方案的执行往往涉及公司上市审批,收费标准调整,收费期限延长和收费权有偿转让等多种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安排,这些都涉及使用公共权利和动用公共资源,因此特别需要政府的政策性扶持,否则很多融资退出计划是无法执行的。虽然融资是企业行为,理应由企业法人承担法律上、经济上的责任。但我国目前95%以上的高速公路公司是国有企业,其中有相当数量的还是国有独资公司,政府有保护、监管国有资产的义务,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施加影响,甚至强制性地要求有关企业选择融资退出的方法,避免或减少损失,帮助企业启动退出机制,实施具体的退出计划,从财经政策、税收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对进入退出程序的高速公路公司进行指导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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