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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融资方式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要在进一步明确承贷主体,建立起保证贷款的偿还保证机制的基础上,增强商业银行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的信贷资金的投入。这应当成为农业基础设施贷款的主要对象。设立还贷款准备金是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还款资金的重要保证。

5.4.2 间接融资方式

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是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由于商业性银行的市场化运营,以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的承贷主体不清,还贷保证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信贷资金远离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的信贷资金供给不足。为此要在进一步明确承贷主体,建立起保证贷款的偿还保证机制的基础上,增强商业银行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的信贷资金的投入。

5.4.2.1 明确承贷主体

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投资人和受益人、风险与权益不对等的现实问题。在选择承贷主体的时候,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复杂性,根据受益主体的不同情况及风险程度选择不同的承贷主体。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这应当成为农业基础设施贷款的主要对象。当前,一些进入农业领域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了提高与农户连接的效率,已开始着手整合农业资源,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应顺应这种趋势,通过信贷支持,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公司+基地+农户”等经营模式,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重要作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支持,应主要支持其开展农产品加工基础设施、大型农业机械等方面的建设。

(3)个体农户。为个体农户提供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小型农田水利改造的资金需求以及相配套的流动资金需要。

5.4.2.2 建立保证贷款的偿还机制

(1)采用“打捆贷款”的方式贷款。针对农业基础设施种类繁多、管理部门分散的特点,可以采取“打捆贷款”方式,由地方政府指定(或授权)符合银行条件的,有实力的经济实体作为借款人,在对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筛选的基础上,将多个经济效益不同的项目捆绑在一起向银行贷款,避免了银行“嫌贫爱富”,并对贷款进行统借统还,将还款责任落实到借款人,保证了银行贷款的偿还[106]。同时利用这种方式也减少了银行对项目评审、信贷管理的一些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

(2)落实贷款主体信用。可以通过收费权质押、资产抵押、第三方保证等方式,保证企业信用。“打捆贷款”项目中具有收费的项目所获得收费可以作为还款资金的来源之一,为此,可以将这些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权为银行贷款做质押,通过设立质押专户,对这些资金进行有效地控制,降低还款风险[107]。另外项目借款人可以利用拥有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未来资产等,进行资产抵押担保。还可利用与地方有紧密联系的经济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的公司,如农业上市公司,在公司自愿的情况下为该公司提供担保。

(3)设立还贷款准备金。设立还贷款准备金是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还款资金的重要保证。为此,建议中央、省财政安排农业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时,按一定比例切块用于县、乡建立还贷准备金,县、乡财政也必须从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立还贷准备金,以保证贷款的及时偿还。

(4)建立“借、用、还”一体化的项目运作机制。通过严格贷款条件,规范完善借款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运作机制和“借、用、还”一体化的运作机制,增强借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控制力,明确还款资金来源,政府对公司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促进借款单位的经营发展进入良性循环。这种“借、用、还”一体化的项目运作机制对银行贷款的偿还具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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