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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遵行法治原则,捍卫民主财税精神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7]正是在这种正确的法治观指导下,陕甘宁边区时期的财税治理严格奉行并捍卫了民主法治精神。就是说,边区的“财税法”既是保障广大边区民众纳税权利的利剑,也是防止边区政府滥用税收权力的利剑。当时边区的“宪法”基本厘清了边区政府与民众以及中国共产党之间的权责关系,确立了边区广大民众在财税治理体系中的主体与核心地位。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其制定的所有法,包括财税法,

三、敬畏遵行法治原则,捍卫民主财税精神

法治,顾名思义就是依法治理。但究竟法治的内涵是什么,以怎样的法来治理社会,良法还是恶法,等等,对这些问题认识上的不一,很可能带来对法治的误解。而这种误解,今天有,过去也有,陕甘宁边区时期也不例外。

据1944年7月20日《新华日报》“法治与人权”一文记载,当时的衡阳《大刚报》对这一分歧就有详尽的记述:“……一般对法治往往有所误解,以为法治之极,只在要求人民守法。其实法治和非法治(人治)之分,初不在法律之有无,亦不在人民之是否守法。真正的法治和非法治的分别,是在于这所谓法,是否最后渊源于民主的公意。这所谓守法,是否执法机关的本身行为也须依照一定的法律。而法治之极,则不在人民是否守法,而在执法机关的政府本身的一举一行,是否悉合法度。”“法治的真义,不在人民是否有法为‘守’,而在政府官员之是否依法为‘治’。然则怎样才算真正的法治。从政治学的一般的观点看来,至少有下列几点:(一)法治状态下的所谓法,最后必依据于人民的公意而创制,故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其内涵,倘法律最后决定于个人或少数人的意思,则一切依法,便成为毫无意义……(二)最后而最重要的一点,即在法治之下,一切合法进行的公私行为,非依法律,绝对不能变更之。因为法治的起码要求,在于建立合法的社会秩序,合法的社会秩序之所以能建立,在于一切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障。”[16]在引述《大刚报》的观点之后,《新华日报》精辟地指出:“什么是真法治呢?概言之就是建筑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而作为民主政治表现形态的法治,它必须具有这几个特征:第一,国家必须有一个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宪法;而从这个根本法所派生出来的一切法律,也为全国上下所一体共守……第二,宪法的作用,主要在保障人民的权利,而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故国父中山先生说:‘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在这种原则之下,诚如中山先生所说,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它没有无限制运用法律的权力,它必须受宪法的支配。同时,在宪法的规范之内,它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三,选择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及其所派生的一切法律,其制定权、修改权及废止权,应当掌握在人民手中,或委诸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同时,政府当局不仅要受人民的监督,而且人民应有选举及罢免之权。一句话,要认真实行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要行使直接民权,使人民获有选举、复决、罢免、创制之权。”[17]

正是在这种正确的法治观指导下,陕甘宁边区时期的财税治理严格奉行并捍卫了民主法治精神。首先,当时的“财税法”比较真实地体现了陕甘宁边区广大民众的财税意志,纳税人真正成为边区财税治理的主体。即每年要收多少税、如何收、如何用等大问题和根本问题,都是由边区人民的代表参议员行使决策权,不是由个别领导机关和领导的意志决定,可以基本反映边区民众的财税意愿。具体做法是,陕甘宁边区的“税法”及其赋税政策,都是在民主选举制的前提下,通过“三三制”构成的边区参议会,即间接通过广大边区民众来实现最终决定。因此,从本质而言,陕甘宁边区的“财税法”有人民群众“同意”的合法性基础,属于“良法”类,进而与缺乏人民群众“同意”合法性基础的恶劣税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说,与国民党独裁统治下的“财税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国民党独裁统治下的“财税法”反映的只是国民党“一党”专制者的意志,是少数人的财税意志。即收多少税、如何收、如何用等大问题和根本问题,都是由国民党及其官僚机构的意志决定的,人民群众的财税意志基本上是被公开强奸了。

陕甘宁边区的“财税法”及其财税政策不仅仅是给边区人民制定的,同时更是给边区所有政府包括财政税务机关制定的,它是边区政府和纳税人共同遵守的应该且必须如何的涉税行为规则。就是说,边区的“财税法”既是保障广大边区民众纳税权利的利剑,也是防止边区政府滥用税收权力的利剑。在边区“财税法”的利剑下,征税人和纳税人都必须守法从事财税活动,任何人和机构都没有特权逃避“财税”义务,也没有特权扩大自己的权利,特别是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没有特权扩张或者滥用自己的权力。同样,各自的权利也都有基本的保障。

当时边区的“宪法”基本厘清了边区政府与民众以及中国共产党之间的权责关系,确立了边区广大民众在财税治理体系中的主体与核心地位。在中国共产党的宣传和引导下,边区民众的基本共识是——政府产生和存在的依据就是因为广大民众的需要。因此,政府在社会治理以及财税治理中的定位就是服务和保障。就其权力的终极来源而言,它是被管理者,是一种派生的行为主体,是一种受民众委托的公共事务代理人。因此,在陕甘宁边区,财税基本关系是顺畅和谐的,征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和睦健康的。或者说,主仆关系是正常的,合乎大道的,不存在错位或颠倒的变态与扭曲。

当时边区虽然经济落后,面临革命和抗战的双重任务,但却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财税法”体系。坦率地税,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在中国共产党倡导下,已经初步建立和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行政”“依法治政”已经开始成为边区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政的基本共识。就法治体系看,既有规定党的总方针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施政纲领,又有规范行政机关运作的行政法规;既有规范经济活动的经济法规,又有公正进行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法规;既有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又有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法。而且,在那时,中国共产党十分努力地注意肃清凡事按领导人意志办的“人治”作风,注重树立法治观念,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创建了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政府公务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允许人民派代表陪审和必要时组织临时人民法庭,实行公开审判、巡回审判制;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加任何限制,不向诉讼人收取任何诉讼费,对穷人提供各种援助,等等。[18]因此,作为边区法治子系统的“财税法”法治,就因为总系统的良好运行而更显得特别优良和高效。可以说,由于陕甘宁边区初步建立了民主制,解决了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其制定的所有法,包括财税法,就都拥有了合法性的基础,其一切法治活动也就拥有了合法的、优良的法的根据。在民主与法治的互动共振下,边区的天无疑是晴朗的天。因为真实、科学、健康的民主与法治,可以驱散边区天空的阴霾,迎来灿烂的阳光。陕甘宁边区的财税实践告诉我们,只有敬畏遵行法治原则,坚决捍卫民主财税精神,才是财税治理的大道、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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