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划转的审批
一、审核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注明其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等情况及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2.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3.外经贸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或增资等的批复文件;
4.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5.经批准生效的企业投资协议、章程;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7.若非新设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办理有关事项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9.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第3~6项应验原件,验后返还,第7、8项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外国投资者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的真实性、合规性;
3.企业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上记载的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金额;
4.通过审核询证函回函审查外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
5.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并作为出资的,只能是外国投资者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的资金,不允许非居民个人现钞账户的外汇资金划转并作为出资。
三、注意事项
1.外国投资者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划入企业资本金账户后,可作为出资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2.凡企业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须同时审核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的真实性,凡审计报告为200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须同时审核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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