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管理
一、投资类外汇账户管理
(一)审核的材料
1.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及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3)非法人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4)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5)外经贸部门对外资非法人项目的批复文件;
(6)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第(4)、(5)、(6)项应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2.账户变更和注销: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2)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3)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4)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提供银行销户通知);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外国投资者境内投资,未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
3.此类账户用于替代投资专项账户;
4.此类账户的最高限额和存续期限据实际需要核定(主要依据投资或承包合同);
5.原则上不允许企业异地开户;
6.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7.审查所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和使用安排;
8.审查开户银行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和违规记录。
(三)注意事项
1.账户收入范围填写“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2.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3.账户内资金支出只能用于所投资项目;
4.账户资金不得直接用作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二、收购类外汇账户管理
包括此类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注销。
(一)审核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3.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收购财产的有关协议;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第3、4、5、6项应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此类账户应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名义开立;
3.此类账户应向拟投资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异地开户;
4.此类账户的最高限额与存续期限按实际需要核定(主要依据购买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外汇局批准也可延长,申请延期时,应审查外国投资者境内拟设立企业的筹备和资金使用情况,如未开展筹备工作或资金挪作他用,该账户不得延期。
5.原临时土地保证金账户应并入此类账户;
6.审核开户银行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和违规记录;
7.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为收购境内财产而汇入的资金,支出只能用于购买境内财产或向资本金账户划转;
8.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三)注意事项
1.账户收入范围填写“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填写“收购境内资产,不得对外支付”,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2.账户内资金支出只能用于境内支付;
3.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账户资金收购的资产应在规定期限内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前,有关资产不得用于从事出租、转售、抵押贷款等经营活动;
4.开户银行在核定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关闭此账户;
5.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此账户的资金应不低于核定限额的1/3,否则应予关闭;
6.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外汇局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汇出境外;
7.土地使用权收购完成后,平整场地的工程款也可从该账户支出;
8.账户内资金不得直接用作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
三、费用类外汇账户管理
包括此类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注销。
(一)审核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3.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外经贸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外商投资意向书;
7.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第3、4、5、6、7项应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此类账户应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名义开立;
3.此类账户应向拟投资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异地开户;
4.此类账户用于替代临时账户;
5.此类账户的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
6.此类账户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7.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8.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而汇入的资金,支出只能用于进行前期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等准备工作或向资本金账户划转;
9.开户银行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和违规记录。
(三)注意事项
1.账户收入范围填写“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填写“支付境内前期开办费用,不得对外支付”;
2.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3.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4.开户银行在核定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关闭此账户;
5.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此账户的资金应不低于核定限额的1/3,否则应予关闭;
6.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外汇局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汇出境外;
7.账户内资金不得直接用作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
四、保证类外汇账户管理
包括此类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注销。
(一)审核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3.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以及证明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协议);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第3、4、5项应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此类账户应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名义开立;
3.此类账户应向拟投资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异地开户;
4.此类账户的最高限额和存续期限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主要依据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规定或协议),但不得超过6个月,经外汇局批准也可延长,该账户申请延期时,应审查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资金挪作他用,该账户不得延期;
5.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为提供资金保证而汇入的资金,支出只能用于提供资金保证或向资本金账户的划转;
6.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7.开户银行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和违规记录。
(三)注意事项
1.账户收入范围填写“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填写“支付境内因保证而发生的费用,不得对外支付”;
2.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3.账户内资金只能用于因提供保证而发生的费用;
4.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5.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此账户的资金应不低于核定限额的1/3,否则应予关闭;
6.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外汇局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原路退回境外;
7.保证期限届满,关闭该账户,经外汇局批准,账户内资金或全额结汇用于支付境内机构;
8.账户内资金不得直接用作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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