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外汇账户手续。2.境内机构关闭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有关账户信息书面告知注册所在地外汇局。
第六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关闭
一、审核的材料
(一)外汇局审核的材料
1.关闭账户申请书;
2.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3.如有发生变更业务的,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
4.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开户金融机构审核的材料
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关户”)。
二、审核原则
外汇局收到境内机构的关户申请时,如无特殊原因应当同意其关户。
三、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关户”)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外汇账户手续。
2.境内机构关闭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有关账户信息书面告知注册所在地外汇局。
3.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还开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没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必须结汇。
4.境内机构开立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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