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境内机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一、审核的材料
(一)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的材料
1.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
2.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5.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开户金融机构审核的材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二、审核原则
1.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开户,确因经营需要可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应审核境内机构异地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
2.异地账户是以跨地市作为界定标准,即同一个地级市范围内视为同城;跨地市的视同异地。
3.审核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真实性和一致性。
4.开立条件: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5.有经常性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可以开立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有一次性、个别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可以开立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三、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因经营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当在注册地外汇局备案,持注册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及规定的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境内机构的有关开户信息书面告知注册所在地外汇局。
2.境内机构非法人性质的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如其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以直接向其经营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营所在地外汇局应当按照《细则》规定进行核准并核定账户限额;如其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则应当由其总公司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持总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及《细则》规定的材料按规定向经营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经营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如境内机构对其分公司账户限额实行统一管理的,其非法人性质分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由其总公司确定,外汇局按照总公司确定的账户限额为其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3.境内机构开立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开户地外汇局进行监管。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由开户地外汇局根据该境内机构在当地上年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中统计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定,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并纳入开户地的地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
4.注册地外汇局应做好境内机构异地开户情况的登记,对开户地外汇局反馈的有关异地开户信息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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