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提取现钞或兑换成人民币。一、审核的材料
(一)专利、版权收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专利或版权证书;
3.转让或者使用协议;
4.境外税务凭证。
(二)稿费收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已发表作品;
3.境外税务凭证。
(三)咨询费收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咨询协议;
3.境外税务凭证。
(四)保险金收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五)利润、红利收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投资协议或股权证明;
3.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
4.境外税务凭证。
(六)利息收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债券或债券登记证或存款利息清单;3.境外税务凭证。
(七)年金、退休金
1.本人身份证明;
2.在境外工作证明;
3.境外税务凭证。
(八)雇员报酬
1.本人身份证明;
2.雇佣协议;
3.境外税务凭证。
(九)遗产继承外汇
1.本人身份证明;
2.公证书;
3.境外税务凭证。
(十)赡家款
1.个人身份证明;
2.亲属关系说明书。
(十一)捐赠款
1.本人身份证明;
2.捐赠函;
3.捐赠人的身份证明。
(十二)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3.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可开立现汇账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开立外币现钞户存储;
4.居民个人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账户。
三、注意事项
1.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个人真实身份证明直接办理;
2.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
3.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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