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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外汇取现额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第三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的概念和分类

(一)外汇的概念

外汇储备是一国国际储备资产的主要部分,它对于灵活调节国际收支,保证对外支付,及时干预外汇市场、稳定本币汇率,保证外汇储备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性有重要意义。外汇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理解。动态意义的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即将一国货币换成另一国货币,以便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活动;静态意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条界定了外汇的范围,包括:(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

(二)外汇的分类

1.按外汇资金的不同来源和用途,可分为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是指通过对外贸易而获得的外汇,非贸易外汇是指通过除贸易之外的其他方式所取得的外汇,如科学技术交流、银行、保险等方面的收入和支出外汇。

2.按外汇能否自由兑换,可分为自由外汇与记账外汇。自由外汇是指在国际结算中可以广泛使用,不需要经货币发行国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随时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或向第三国办理支付的外国货币,如美元。记账外汇也称为“协定外汇”、“双边外汇”,是指根据双边协议规定在签约国之间使用,不经货币发行国主管机关批准不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随时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或向第三国办理支付的外汇,如特别提款权。

3.按外汇持有者的不同,可分为居民外汇和非居民外汇。居民外汇是指一国境内的居民以各种形式持有的外汇。非居民外汇是指一国境内临时居留的,如外国旅游者、留学生、外国驻本国外交使、领馆及外交人员等非居民以各种形式持有的外汇。在一般情况下,居民外汇的管理严格于非居民外汇的管理。

4.按国际收支发生项目的不同,外汇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经常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产生的外汇。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外汇,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和证券投资等。

二、外汇管理及其立法状况

(一)外汇管理的概念及其类型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外汇管理对一国平衡国际收支、集中外汇资金并根据政策需要加以分配,以支持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外汇管理,只是外汇管理的程序有所不同。现在世界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实行比较全面的外汇管理,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这类国家一般外汇资金短缺,希望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来达到促进经济的目的;第二种是实行部分外汇管理,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但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第三种是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不实行普遍管制。

(二)外汇管理的立法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进行一定程度的外汇改革。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我国进行了银行结汇、售汇、汇率并轨等一系列外汇体制改革。1996年国务院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修订了该条例,明确了我国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除此之外,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外汇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包括《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结汇、售汇和付汇管理办法》、《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等。1998年为严厉打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上述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较为完整的外汇管理制度。

三、外汇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对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按国际收支发生项目的不同,外汇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经常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产生的外汇。我国对经常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可兑换,也就是说经常项目下的各类交易在国际支付和转移过程中不受限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对境内机构、对个人、对外国驻华机构与外交人员外汇收支管理三部分。

1.我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管理。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2.我国对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管理。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3.我国对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管理。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五、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外汇,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和证券投资等。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限制。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借用国外贷款的外汇管理。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3.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和提供对外担保的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4.外债登记制度。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照一定汇率给付等值本币的行为。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用汇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汇率收取本币的行为。付汇是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结算方式、日期、金额,从其外汇账户或者将买入的外汇支付境外的行为。

(一)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1.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2.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3.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1)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2)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3)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二)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1.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2)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3)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4)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5)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应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偿还外债本金;

(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

(3)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6)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

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4)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5)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八、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外汇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他国货币的兑换比率,也称为汇价。汇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一国的对外贸易,进而影响一国的经济结构。我国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外汇市场是指外汇买卖的场所。我国外汇交易中心于1994年成立,总部设在上海。外汇市场的交易者限于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外汇市场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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