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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个人额度查询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强烈冲击传统经济模式;同时,深刻而又广泛地影响和改变着政府的管理方式、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普通公众的生活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突破了传统非贸物品的范畴,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研究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强烈冲击传统经济模式;同时,深刻而又广泛地影响和改变着政府的管理方式、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普通公众的生活方式。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兴贸易业态也呈现出爆发式发展态势,近3年在线交易额年均增长92%。其中,2012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高达48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2.3%[17],预期未来跨境电子商务还将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

《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在上海自贸区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拓展,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试验经验,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与发展现状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模式和特点

电子商务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从交易主体来划分,可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用户对消费者)三种类型。

B2B是企业对企业之间的营销关系。它将企业内部网通过B2B网站与客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网络的快速反应,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促进企业的业务发展。

B2C是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兴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这种模式节省了客户和企业的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C2C指用户与用户之间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交易,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此外,海外代购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指由个人或由代购商帮国内消费者买到海外品。海外代购主要分两种:一种是个人代购,另一种是由专业的代购网站提供完整的海外代购流程和服务。

跨境电子商务有着与传统商务不同的特点,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商品种类以日常消费品(如服装鞋帽、纺织化纤、数码家电等)、国内外存在一定价差的商品(如手表、化妆品等)和海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特色优势商品(如婴幼儿奶粉等)为主。

二是物流方式主要以快件和邮件为主。除了B2B的交易主体以传统物流方式进出口外,B2C、C2C的交易主体通常以快件和邮件的物流方式进出口为主。快件,即由各大商业快递公司承运的商业快件;邮件,即万国邮政联盟承运的邮件。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运输企业有EMS、DHL、UPS、TNT、FedEx、国际邮政包裹。

三是交易方式呈现单件价值小、批次多、速度快的特点。据统计,单件包裹的价值区间集中在50—500美元。通常,自欧美地区来华快件一般周期为3—7天。

(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现状

2011年3月7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1〕463号),就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提出指导意见。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同年5月开始,国家发改委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专项试点。2012年5月,经过专家评审,海关总署推荐了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开展试点。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了海关总署推荐的试点项目。2012年12月,海关总署在郑州召开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启动部署会,标志着试点工作的全面启动。2013年以来,各试点城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海关总署组织方案评审。2013年8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提出自2013年10月1日起,国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相关政策将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不再限于首批试点的5个城市。同年9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启动了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2012年,我国的外贸进出口总值达3.8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6.3%。海关监管的邮快件总量3.5亿件,同比增长23.4%。[18]据艾瑞咨询统计,2012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近2万亿元人民币,增幅超过25%。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看,目前的通关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贸易方式通关。由于海关采取分类通关、无纸化通关等便利措施,各项政策完善,通关效率比较高。二是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通过B2C模式成交的商品大多通过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快件和邮件主要是针对个人物品,按照非贸易性质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突破了传统非贸物品的范畴,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研究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出口方面,B2C模式通过快件、邮件方式销往国外个人的出口商品,存在无法结汇、出口退税的困难。二是进口方面,国内居民对于跨境网购涉及国计民生的热点商品或高档消费品的需求强烈,需要相关管理部门研究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为国内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渠道。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专项试点的文件要求,针对以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存在难以快速通关、规范结汇及退税等问题,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研究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基础信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

试点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创新:一是政策业务创新,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二是信息化手段创新,依托电子口岸协调机制和平台建设优势,实现口岸相关部门与电商、支付、物流等企业的业务协同及数据共享,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政策业务创新主要着力于出口和进口两方面。在出口方面,为解决中小微企业不能结汇、退税问题,拟采用“清单核放、定期申报”模式,通过电子订单、电子支付凭证、电子运单与报关清单的自动比对,实现分类通关、快速验放,并定期汇总清单数据,形成一般贸易报关单,通过与国税外汇部门的电子数据联网,为企业办理退税、结汇,扶持中小微电商企业的发展。在进口方面,建立阳光跨境直购渠道,打造一批明码标注商品价格、税款及运费的电子商务平台,为国内购买者提供放心、保质的网购环境,做到税费应收尽收,监管快捷便利。充分发挥海关保税区域监管优势,允许电商企业将涉及国计民生、国内消费者欢迎的消费品事先批量进入保税区域存放,境内消费者网上购买后再逐批分拨配送,节省国际邮件运输成本,缩短购物交付时间。

信息化手段创新方面,海关建立了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网络化管理模式。通过企业备案和商品备案认证企业资质,对商品范围进行限定,由企及物控制监管风险。通过电商、物流、支付企业与海关、国税、外汇等口岸管理部门的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及时共享,监管前推后移。通过无纸化申报和随附单据电子化,对交易、支付、物流和申报数据的交叉核对,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提升监管效率和严密性。

(三)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情况

2013年12月28日,由海关总署牵头建设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跨境通”在上海自贸区正式启动运营,为国内消费者提供了一条阳光、便利、快捷的跨境网购新渠道,打造了“阳光纳税”、“绿色便捷”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通道。在跨境通网站上,商品总价包括价格和关税两部分。关税额在商品价格的10%—50%不等。以箱包为例,关税额统一在价格的10%,与国内专卖店相比,由于省去了17%的增值税以及减少流通环节成本,价格要便宜三成左右。网站销售的商品分为自贸专区和直邮专区两个通道[19]。自贸专区主要为海外知名品牌的箱包、腰带、配饰等,采用自贸区的仓储、保税等模式,消费者下单后,商品就能从自贸区内的仓库发货。直邮专区的商品则是海外直邮的护肤品,消费者订购后,从海外发货,最快三到四天可以到消费者手中。海关通过与平台的对接,通关系统将采用全程电子化,海关形成对“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维信息的合一比对、实时监控,实现商品的有效查验,及进口业务在交易过程中所有申报数据可控、可视化、可追溯[20]。截至2014年3月,在跨境通平台上,商品交易类型只设置了进口通道,出口商品通道尚未开通。

二、跨境电子商务主要通关模式与业务流程

对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业态的发展尚未形成系统的监管模式,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通关服务主要参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署令〔2006〕第147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0〕第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公告〔2012〕第15号),对于跨境网购个人商品参照快件个人物品类,为国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引导商家和国内消费者购买行为,加强快件个人物品的进境监管。

(一)主要通关模式

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目前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主要有以下四种新型通关监管模式:

(1)一般出口模式。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电商出售的货物以邮件、快件方式运输,分批核放出境,并按月将已核放出境的货物清单归并形成“一般贸易”报关单,通过与国税、外汇部门的电子数据联网,为企业办理退税、结汇,解决电商企业退税、结汇的问题。

(2)特殊区域出口模式。充分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的政策优势,允许企业将整批货物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入区,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可实现及时退税。进入园区的货物允许企业分批清单验放,以邮、快件方式分送出区离境,后续将已放行清单归并形成“一般贸易”报关单,便利企业办理结汇手续。

(3)直购进口模式。国内消费者通过经海关认可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跨境网络购物交易、支付。开展直购进口业务的,企业向首次进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在海关备案的跨境物流企业以个人物品方式通过海关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申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个人进口物品。

(4)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等功能优势,允许电商企业将网购商品批量报关入区,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转化为进境个人物品形式出区。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在海关备案的仓储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在一线进境环节,海关按照货物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在二线个人物品出区环节,境内消费者网上交易后,国内货物逐批分拨配送,并按照个人邮递物品监管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进行监管。

(二)主要业务流程——以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为例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3月向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等首批试点城市的海关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试点商品为个人生活消费品,电商企业不得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境的物品,具体物品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和限制进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执行。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包括国外采购价格和跨境物流费用两部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1]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事前备案。事前备案包括企业备案、商品备案和个人消费者认证。

企业备案:企业经海关核准开展相关业务,通过上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上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系统”(以下简称“通关系统”)向海关进行企业电子信息备案。

商品备案:企业填写销售商品《预归类申请表》,通过服务平台提交电子单据进行预归类,海关审定试点商品品名及其HS编码和对应的进境物品税号。

个人消费者认证:个人消费者在服务平台提交实名注册信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通过验证的个人信息,需发送至通关系统备案。

(2)货物入区。企业将商品批量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备案清单及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货物实际入区前经卡口确认后,需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核增专门电子账册,商品入区至企业专用仓库。

(3)商品交易、出区。由海关在集中的监管场地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个人行邮物品实施现场监管。服务平台通过接口向信息化系统传输个人物品出区放行信息,生成出区调拨单,企业将出区个人物品运至海关集中监管点,并办理出区申报。获准放行的个人物品通过卡口确认后,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核减电子账册。

(4)核销。试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集中申报的相关规定,将核放单汇总后向海关申报出境备案清单,海关按要求对企业进行核销。

三、发达国家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现状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发达国家海关均规定了个人物品要以自用合理为限,超出限额,则视同货物管理。是否为自用合理范围由海关裁定。

(一)关于税率的设置

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购买物品未设置类似我国行邮税的单独税种,而是采用和一般货物一样的税率。

澳大利亚海关规定,对于价格不超过1000澳元的进口商品并没有缴纳关税、商品和服务税的要求,除了酒精和烟草制品。[22]

英美海关均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购物进境免税的额度。英国海关对进口非欧盟的商品货值135英镑以下免关税,15英镑货值以下免增值税;对欧盟内购物均免税。美国海关规定100美元货值以下免税,对美属萨摩亚、关岛等地200美元货值以下免税。两国均规定了部分商品的除外,如烟酒、化妆品等。两国规定的货物税款起征点要低于个人物品。

(二)关于纳税的责任

澳大利亚海关规定,进口商品的所有人为纳税责任人。英美海关均规定买家为纳税责任人,具体在纳税的方式上可以自行申报纳税,也可以由承运人代理申报纳税。

在物品信息申报上,英美两国均规定了必须事先声明该物品为个人物品还是商业用货物。在信息填报上,英国由买方填写相关表格进行申报,而美国则规定了卖方必须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填写并附着于邮递物品上。同时,美国还规定了如果卖方填报的信息不实,由买家受罚。

(三)关于差别化征管

澳大利亚海关规定,当进口商品的价格超过1000澳元,或进口酒精或烟草制品时,需要进行进口申报并计算和缴纳关税、商品消费税和其他税费。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会在审核进口报关单时提供付款通知。这份付款通知将会注明进口的商品要向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缴纳的全部金额。

加拿大海关规定,邮件内装物品在20加元内免税;1600加元以内不需要自己报关,而是在领取邮件时支付税款及手续费;1600加元以上的邮件被海关留置,必须由收件人到海关提交报关材料结关,或由报关行代理清关。

英国海关规定物品价值2000英镑及以下,由皇家邮政(Royal Mail/Par‐celforce)先代收货人支付税费,通关程序相对简单。价值超过2000英镑的,收货人会收到一张表格,填好表格寄回去,仍然由皇家邮政先代收货人支付税费。结关后,皇家邮政会书面通知收货人支付相应费用,然后发货给收货人。

美国海关规定物品价值2000美元以下,且通过邮政或货运公司进口的,一般可办理非正式报关。非正式报关比较简单,但海关也会处理相应的书面手续,包括归类确定和税率确定。货值超过2000美元的物品,需办理正式报关。同时,美国海关有权要求任何一票进口办理正式报关。

(四)发达国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共性

跨境电子商务是国际经贸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从澳大利亚、英国、美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来看,在允许进口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规范管理。其监管共性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采取单一税制使得征管流程相对简化。发达国家海关均采用单一税制,避免了因为多税种之间存在差异而带来的执法风险,使得管理要素相对简化。因此,英美等国海关对税收征管的重点多放在是否免税上。

二是明确申报责任,以有效引导合法跨境购物。英美等国海关规定了无论何种商品,只要进境,就必须向海关申报,然后再根据其金额和性质区分通关和税收征管的流程,这保证了无论何种进境商品都是在海关监控之下。此外,英美等国海关均明确无论申报信息由谁填报,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均由买家负责。这使得消费者在购买物品的过程中,会审慎地选择信誉度高的购物网站进行购买,客观上引导了消费者守法购物。

三是发达国家海关均以金额为标准区分其通关和征管模式的流程,对金额低的货物采取简易通关模式,对金额高的货物按照一般货物管理,从而保证了大部分邮包通关的速度。此外,按照金额的分类更加容易控制在征管过程中的税收风险。

四、支持上海自贸区跨境贸易发展的创新措施和政策建议

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因此,必须抓住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机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努力为市场主体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

(一)规范立法,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贸易形态,目前尚无完善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要将跨境电子商务纳入新的政府监管体系之中,尽早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发展。以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为导向,尽快填补目前法律法规的缺失地带,明确进出境快件、邮件的申报主体、申报责任,确定商品属性划分标准,根据现实情况明确物品限额,以及快件、邮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等一系列关键问题,使试点工作有法可依。同时,清理、整合、调整现有相关文件规定,明晰定义、完善流程、规范执法,统一政府监管的作业标准、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以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协调推进机制

由于目前各政府部门出台的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和措施基本上都是基于现有管理模式和政策,采取适应性的办法来制定的,因此尚不能完全满足跨境电子商务整体发展的需要。由各政府部门分别牵头试点所形成的政策需要予以统筹。如海关根据进出境商品属性分货物和物品进行管理,在试点过程中海关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通关难问题,研究提出了“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监管模式。但由于税务部门是根据企业性质进行管理,对一般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海关出具的汇总报关单中包含的企业类型往往既有一般纳税人,也有小规模纳税人,退税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类似的问题需要建立整体的制度架构,并加以统筹协调才能予以解决。从流程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涉及企业备案、电子订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运单、电子申报等诸多环节,必须在总体框架下加强商务、税务、海关、工商、质检、外汇、邮政等口岸管理部门的沟通,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协同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充分发挥保税功能优势,降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成本

近年来,以网购、海外代购模式为代表的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包括化妆品、奶粉、电子产品、服装等日用消费品在内的进口商品中,相当一部分商品为国内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物流企业在境外设立国际转运仓集货,接到国内客户网上订单后,通过快件、邮件配送至境内消费者。受境外仓储、服务费用以及快件、邮件配送费用较高的影响,现行仓储配送模式成本居高不下,制约了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此,要发挥上海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服务功能和优势。前述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可利用上海自贸区“境内关外”的政策优势,商家可先以货物贸易的形式将进口商品集中采购运送到自贸区内的仓库仓储,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后,商家凭订单、运单和支付单等申报进口,给买家发货。在这个过程中只需要缴纳个人物品行邮税。相比于一般贸易进口而言,进口电商可以省去关税、增值税等费用;相比于“海淘”,由于仓储在国内,送货时间将从传统“海淘”模式下的一个月以上缩短到一周以内,而且物品经过了检验检疫,品质更有保障。可以预测,得益于上海自贸区相关口岸部门陆续推出的通关便利措施,未来各大境内外品牌商户或者电商平台可以在自贸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展示基地等,便于商家进行物流配送的高效管理。上海自贸区将成为商户连接国内外市场的物流中心或运营中心,可大大降低跨境电子商务的运营成本。

(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守法经营

信用体系是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基础和保证。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外贸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身份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需要有独立于买卖双方、而且是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对双方进行身份认证工作。由于买卖双方是以虚拟的身份进行网上交易,所以商业信用,包括交货的时间保证、产品质量保证等对于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来说尤为重要。对此,包括海关、检验检疫等在内的政府部门要联合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估工作,建立包括电商企业、物流企业、仓储企业、支付企业等在内的企业诚信档案,进行企业信用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并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五)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建立简易征管模式,完善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在法律层面尚无关于货物或物品的属性界定,跨境电子商务究竟定性为“货物”还是“物品”存在较大争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的商业性邮件仅明确了监管要求,而未明确判断标准。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主要区别为货物、物品两大类不同监管对象,并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若无明确的标准界定商品属性,势必给海关监管带来较大难度,进而不利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由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以邮件、快件为代表的巨大进出境体量,以及在监管过程中商界对贸易便利化的强烈需求,对于商品属性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已经成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狭小的通关时空内既要完成商品属性的界定、税收的征管,又要最大限度地便利贸易,同时还要兼顾跨境电子商务中将涌现的B2B模式的业务发展,现有监管模式亟待不断进行改革、完善。目前,发达国家对于快件和邮件均有简易申报程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发达海关均规定了个人物品要以自用合理为限,超出限额,则视同货物管理;是否为自用合理由海关裁定。我国对货物贸易的征管在审价、归类、原产地管理等方面已形成成熟的征管模式。因此,建议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以金额为标准划分商品属性,将超出一定金额的物品视同货物监管,建立简易征管模式,对行邮税的征管进行改革,逐步过渡到货物贸易征管模式,以安全、便利、高效为出发点,优化征管流程,完善税收征管,以促进和服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六)多方联动,建立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监管体系

跨境电子贸易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方面。对其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监管部门包括了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公安、邮政等部门。在跨境电子商务的运作流程中,各部门执法和操作环环相扣。因此,必须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全面掌握企业的动态,开展联合核查、联合整治,共同构建起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提供政策便利,优化流程,促进健康发展;同时,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行为,实施有效的政府监管。

(七)加强政务公开,深化跨境电子商务政企合作

推进政务公开是扩大管理相对人参与渠道的有效途径之一。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透明度高,政务公开性强。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型贸易方式,政府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加强对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使得公众对政策耳熟能详,取得对政策的理解与认同,进而变政府被动监管为主动引导,企业和公众自觉遵纪守法。同时,包括海关、检验检疫、税务等政府部门对跨境电子贸易的有关监管还需要电商平台和卖家等予以积极配合。为此,要不断深化政企合作,加强有效沟通,共同促使新的监管模式日趋完善,作业流程得到不断优化,共同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效能,实现政府与商界的“双赢”。

【注释】

[1]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

[2]赵弘:《总部经济》,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3]上海海关课题组:《总部经济视角下海关贸易便利化的再认识》,2011年。

[4]数据来源:《自贸区能成为跨国公司总部聚集地吗?》,http://mp.weixin.qq.com,2013年11月7日。

[5]《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接地气”》,载《文汇报》2014年1月18日。

[6]《自贸区首批亚太营运总部授权》,载《解放日报》2014年1月18日。

[7]周方、聂冲:《浅析国外CBD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载《技术经济》2007年第2期。

[8]《2013上海市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蓝皮书》。

[9]上海市商务委、浦东新区商务委、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课题报告:《创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监管模式研究》,2012年12月。

[10]田敏:《中心城市发展总部经济的产业支撑要素研究》,载《商业时代》2009年第28期。

[11]数据来源:《上海国际酒类展示交易中心:炫目的国际贸易服务平台》,载《海南日报》2013年6月16日。

[12]《“三港三区”联动打响今年“第一枪” 洋山港进口汽车保税展示平台启用》,中国水运网,http://www.zgsyb.com,2010年3月20日。

[13]《洋山港将打造为东北亚商品集散、展示、交易中心,洋山保税港区正式启动汽车保税展示业务试点》,载《解放日报》2010年3月19日。

[14]《森兰商都进口商品展示平台正式对外运营》,上海市政府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2014年4月16日。

[15]《外高桥拟建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中国投资咨询网,www.ocn.com.cn,2013年10月24日;《自贸区打造专业贸易平台“升级版”》,载《新民晚报》2013年11月8日。

[16]胡晓:《会展经济与城市发展》,载《经济问题探索》2002年第6期。

[17]数据来源:《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http://www.100ec.cn。

[18]中国海关总署:《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情况介绍》,载《中国日报》2013年7月9日。

[19]跨境通网站,http://www.kuajingtong.com。

[20]《“跨境通”电商平台将上线运行》,载《解放日报》2013年10月4日。

[21]《跨境电商保税进口模式升级 海关总署明确完税价格征收标准等》,浦东时报数字报刊平台,http://www.pdtimes.com.cn,2014年3月26日。

[22]资料来源: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官方网站,http://www.customs.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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