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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55.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1)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2)申报内容。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下列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③不包含以下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④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3)纳税期限。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④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5)申报地点。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为:

A.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C.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D.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地点为: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申报地点为: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④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为:

A.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C.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⑥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⑦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2)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1)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①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②代扣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稿酬所得。

E.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F.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G.财产租赁所得。

H.财产转让所得。

I.偶然所得。

J.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这里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2)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①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②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③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④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奖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⑤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⑥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代扣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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