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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我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种子法规定下列几种情况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及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时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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