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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及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等,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即首先计算出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再按总税额除以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计算出应纳税额占总收入的比例;然后在每次收到价款时,按收到价款的数额乘以求得的比例数来确定每次应纳的税额,并规定其应在每次收款后数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30.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及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等,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即首先计算出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再按总税额除以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计算出应纳税额占总收入的比例;然后在每次收到价款时,按收到价款的数额乘以求得的比例数来确定每次应纳的税额,并规定其应在每次收款后数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3)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无法确定成本的实际支出,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对该税进行预征,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实际工作中,转移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①纳税人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对在办理计算和转交手续前就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②纳税人进行小区开发建设的,其中一部分房地产项目因先行开发并已转让出去,但小区内的部分配套设施往往在转让后才建成。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对先行转让的项目,在取得收入时预征土地增值税。

凡采用预征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清算时,都需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根据征税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纳税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2)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3)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1)如果纳税人是法人,其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如果纳税人是自然人,其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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