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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腐败中的串谋博弈与收入再分配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所讨论的税务腐败活动的参与主体包括:在税收流失过程中制造税漏、侵占税收空间的纳税人和处于防止税收流失、收复税漏空间的税收征管人两个主体。税收征管人和纳税人正是通过达成一种默契或协议,将逃避税收获得的收入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可税空间在这个过程中受到极大的侵蚀。

一、税务腐败中的串谋博弈与收入再分配

本节所讨论的税务腐败活动的参与主体包括:在税收流失过程中制造税漏、侵占税收空间的纳税人和处于防止税收流失、收复税漏空间的税收征管人两个主体(21)

由于纳税一方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和纳税人,怀有主动逃税的倾向,如果没有税收制度的约束,纳税人通常情况下是不会主动纳税,而是想方设法逃避税收或者积极地寻求逃税庇护与合作。而作为监督执法人员的税收征管人员,其与纳税人之间只是一种监督博弈,但由于征管人接受了纳税人的贿赂,征纳双方互相串通,形成实现偷逃税的串谋博弈。在这个串谋博弈格局中,纳税人拿出逃税额度的一部分支付给征管人员,作为帮助逃税的酬劳。例如,若逃税额度为x,若τ为纳税人留给自己的比例,则纳税人的逃税支付数为:img87

令t =1−τ,这个t一旦为税收征管者接受,则逃税的行为被查出的可能性极小。根据“税收征纳博弈及其行为解析”一文中的结论,对于理性纳税人来说,最多将逃税额的一半用于支付,否则他将承担过高的风险成本。

税收征管人和纳税人正是通过达成一种默契或协议,将逃避税收获得的收入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可税空间在这个过程中受到极大的侵蚀。

在征税者与纳税者双方进行串谋博弈最终将导致某种损失和收入转移的结果,具体表现如下:

(1)政府的损失部分落入了税务人员的腰包;

(2)政府的损失转变成纳税人的收益;

(3)流失的税收额在经过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博弈之后,以某种方式分配给双方;

(4)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在企图隐瞒信息、商讨贿赂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22)

前两种结果从一定意义上是收入损失的一种“转移支付”,只是这种“转移支付”是从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平的角度进行的,而第三点则是转移和分配的过程。有学者认为这种收入转移从社会福利的角度考虑,一定货币形式的财富是用于贿赂税收人员,还是通过缴纳税款用于社会公共消费,实际上都是社会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某些人的收入虽然减少了,但另一部分人收益得到增加。相似的结论在犯罪经济学中可以体现,如,在衡量政策选择或者计算反组成本的时候,除了考虑受害者的损失还要考虑罪犯获得的收益。但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腐败所造成的损失,远不是简单的收入转移那么简单。税务腐败导致的收入转移不仅是分配意义上存在不合理性,还会导致税源不能完全从转移的这部分收入中获得补偿,从而造成更严重的损失和对经济秩序的扭曲,或者说,税收的影子价格十分高昂。

Tanzi指出现实中存在一系列助长财政腐败的因素:复杂的税收法规、税收管理中充斥着的随意性过大的权力、薄弱的司法体系、缺乏明确性和透明性的税收管理,最后还有政府部门的低薪资水平。腐败的税收官员们将他们的精力投入到收取纳税人贿赂的工作中,作为回报,他们将利用权力减少这些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针对那些拒绝行贿的纳税人,这些寻租的税务官员会通过制定和实施复杂的纳税程序,以此逼迫他们退出经营领域或者被迫转移到非正式经济中去。腐败在经济中的渗透,使国库中的税收收入遭受严重损失,减少投资和降低经济增长速度,从而危害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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