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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收入再分配与社会保障

时间:2022-06-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西方国家的收入再分配与社会保障西方发达国家无一不运用国家权力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只不过是因为社会背景与历史发展过程不同,各国的重点有所不同。总的来看,在收入分配上,美国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分庞大而复杂。

四、西方国家的收入再分配与社会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无一不运用国家权力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只不过是因为社会背景与历史发展过程不同,各国的重点有所不同。有的注重运用税收,有的注重社会保障。大体上有三种模式:即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福利国家的瑞典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德国。

(一)美国自由市场经济模式

美国是最典型也是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崇尚自由竞争,主张把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总的来看,在收入分配上,美国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是,随着执政党的交替,其侧重也有所变化。一般而言共和党比较强调市场和效率,民主党相对重视社会公平。

同所有国家一样,税收和公共支出是美国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主要手段。表8-4-1是1993年美国联邦所得税率,最低税率是15%,最高税率是39.6%。就最高税率而言,美国在西方发达国家里是较低的。要注意的是,这个税率表是克林顿执政之后,对富人大幅度加税后的税率。在此之前,富人的税率还要低。1980年罗纳德·里根当选总统时,最富有的美国人边际税率为50%(即每增加1美元收入所支付的额外税收比率)。里根认为,这种高税率极大地打击了人们对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他自己现身说法批评高税率,在他当演员时正值战时,战时的附加所得税率达90%,一个演员只要拍四部电影其收入就达到了最高税率。因此,他和他的同事们拍完四部电影后就停止工作,去乡下度假。为此里根推崇供给学派,把减税作为他的主要施政目标之一。先后于1981年和1986年两次签署大幅度减税法案。1989年里根离开白宫时,最富有的美国人的边际税率只有28%。布什基本上继承了其衣钵,在他入主白宫的4年中富人的边际税率只稍稍回升到31%。1992年克林顿上台后,政策开始向公平倾斜。克林顿在上台的施政演说中表示他认为富人没有交足他应该交的税,因此建议国会提高最高收入的税率。1993年有关法案通过,富人的最高税率才上升到表8-4-1所示的近40%,但这仍是西方发达国家中最低的。

表8-4 -1美国联邦所得税税率

资料来源:〔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梁小民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51页。

小布什上台后,美国又重新走上了减税的道路。小布什以刺激富人的消费和投资出发,再次大幅度地削减高收入者的所得率,如表8-4-2所示,2003年个人所得税率下调到35%。

表8-5也从历史的角度说明了政府在收入分配上不同态度引起的不同结果。从总体上看,美国的收入分配格局是相当稳定的,在1935—1994年的60年时间内,最贫穷20%的人只得到总收入的4%—5%。而最富有20%的人则得到45%—50%收入。进一步考察的话,可以看到在1935—1970年之间,美国的收入分配曾一度出现差距缩小的趋势,最贫穷20%的人的收入份额从4.1%上升到5.5%,而且最富20%的人则相应从51.7%下降到40.9%。然而,1971年以后这一趋势又发生逆转,最贫穷20%的人的收入份额从5.5%下降到4.2%,而最富20%的人则相应从40.9%上升到46.9%。究其原因,1935—1970年的收入分配的改善纵然有许多原因,但是不能抹杀其与罗斯福总统新政和约翰逊总统的“伟大的社会”工程的关系。1971年以后的再次恶化,也同以里根为代表的劫贫济富施政方针有一定的联系。

表8-4 -2 2003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资料来源:www.irs.gov。

表8-5 美国的收入分配

资料来源:U.S.Bureau of the Census。

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分庞大而复杂。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推动下,美国国会为了尽快摆脱经济危机,制定了《社会保障法》,在联邦政府内设立了社会保障署,最初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仅有老年救济,退休和失业保险,对盲人、需要抚养的儿童和其他不幸者的救济。经过几十年的演化,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当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美国政府的社会保障主要由社会保险(Social Security)和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均由联邦社会保障总署掌管。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遗属保险、伤残保险和老年医疗保健。老年医疗保健是向65岁以上老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联邦政府向雇主和雇员征收同额的社会保险税来维持社会保险体系的运作。社会保险所需财政支出约占联邦预算支出的60%以上。在社会保险中,对老人的保险和医疗占了主要地位,仅养老保险一项就占社会保险开支的60%。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只是提供最低水平的养老费,除此以外,人们还通过企业的退休福利,个人养老储蓄及商业性养老保险来对官办养老保险作补充。

社会福利主要为伤残人士、穷人、特定的少数民族提供实物和现金帮助。比如单亲家庭的孩子,生活困难的家庭均可从联邦有关机构领到救济金、食品券以及棉衣等实物,可以享受到价格低廉的住房。联邦政府对于领取生活救济的人要定期不定期地上门检查审核。

美国的医疗保险主要是官助民办。官方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少量资助或补贴来向国民提供各种各类的医疗保险。其中,蓝十字会(Blue Cross)和蓝盾(Blue Shield)是较为有影响的。对于特别困难的穷人,联邦政府于1965年建立了穷人医疗援助项目,向他们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

美国失业保障系统是由各个州自行建立和管理的。美国法律规定各州必须建立经联邦政府批准的失业保障制度,失业者必须从公共就业处领取失业津贴,以失业保险税筹集的资金不得挪用,各州的失业储备金必须承存入联邦政府的国库。20世纪50年代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工资的三分之一,现在上升到50%—70%。但各州同时也设定了失业津贴的最高限额。一般以每月2 000美元为限,领取时间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失业救济金领取者必须向政府提供自己正在努力找工作的证明。

由于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程度虽然不高,但是覆盖面很广,再加上选举制促使共和党和民主党不断向选民提高社会保障程度的允诺。因此,社会保障开支不断攀升,特别是老年医疗保健开支以每年10%的速度在上升。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因此也不断上调。1980年社会保障税率为12.26%(雇主、雇员各负担6.18%),1997年上升为15.3%(雇员、雇主各负担7.65%)。

(二)瑞典的福利国家模式

瑞典是典型的福利国家。所谓福利国家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有意识地运用公共权力,在下述三个方面努力纠正市场失灵。(1)保证个人和家庭的最低收入;(2)保证个人和家庭有能力应付生病、年老和失业等“社会意外事故”;(3)保证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服务向所有国民提供所能得到的最好服务。福利国家的基本出发点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国家对经济有着广泛的干预,注重国民收入再分配,国家为所有人的福利负责,直接帮助受市场不利影响的人,减少社会震荡的程度,降低社会不稳定的程度。

瑞典的福利国家模式有两大特点:一是激进的收入均等化;二是高而全的福利制度。

瑞典是通过激进的累进制个人所得税来实现一定程度的收入均等化。以年薪最高的110家大中型企业领导人的年薪与普通工人年薪的比例来看,在税前两者比例为127∶1,税后下降为5∶1,从中可见瑞典个人所得税累进程度之激进。

以高税收为背景,瑞典政府向全体国民提供了高水平的“从摇篮到坟场”的福利。主要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儿童抚养津贴、失业保险、工资补助金、劳动力市场资助等等。其中,医疗保险除向病人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之外,不同的病人还可享受到全额为正常工资90%的病人津贴、怀孕津贴、父母津贴等现金补助。最吸引人的是福利制度的普遍原则,不管什么人,只要是瑞典公民,不管收入如何,均可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

当然,瑞典的高福利是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为背景的。瑞典地处北欧一隅,战后长期置身于美国与前苏联的争霸之外,政局稳定,中左政治势力占上风,再加上资源丰富,人口负担不重,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瑞典经济一直是欧洲的佼佼者。但是,由于长期的高福利也产生不少弊病,庞大的财政支出使瑞典政府的财政赤字不断上升,通货膨胀越来越严重,福利支出挤占了投资,经济活力下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瑞典政府也在积极寻求改革,对福利制度进行修改,以求支出既能最大限度体现公平,又能最大限度提高效率的新路子。

(三)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通俗地说,社会市场经济是:竞争的市场机制+广泛的政府调节+充分的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之内,寻求效率与公正、个人积极性与社会平等之间的平衡。

德国政府明确表示,国民收入的分配是分两个层次完成的。首先是按照效率高低,通过市场机制来完成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其次是按公平原则,由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来对收入进行再分配。国家进行二次分配的手段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德国最高个人所得税为53%,起征点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不断调整。1988年薪金收入者平均工资与失业救济金的比例是1.6∶1,最高收入者与普遍雇员收入之比为3.1∶1。据1983年的统计资料,初次分配后,每月收入少于1 000马克的家庭占总户数的28%,经二次分配后,这一比例减至7%。同样,每月收入高于10 000马克的户数占总户数的7%,分配后下降为2%。由此可见,德国政府利用税收来调整收入差距的力度是很大的。

德国的社会保障虽然不及瑞典等福利国家完善,但也十分充实。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建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救济等制度。德国的养老保险鲜明地反映了跨代分配理论,明文规定下一代人要承担起上一代人的养老费用。养老金额相当于退休前工资的63%—68%。失业保险是强制性的义务保险。失业者可在规定期限内领得失业前工资的63%—68%。医疗保险也是强制性的,凡有工资收入者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凡参加医疗保险者,其家属也可享受免费的医疗服务。在德国约90%的人受到社会保障体系的严密保护。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德国近三分之一的国民生产总值是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

除了直接的社会保障之外,德国政府还从保障就业、提供教育等方面作了不少努力。德国的法律规定在劳资纠纷和就业方面,职工有权共同参与决策。不仅在职的工人受到劳动保护政策的保护,失业者亦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技能培训,政府支付寻找职业所需费用。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对社会保障的重视和强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发展有消极影响,但总体上是成功的。分配公平对稳定社会不无益处,只要把握得当,并不一定会影响效率的提高。但是,德国的社会经济也面临新的挑战。挑战来自两方面:一是来自于欧洲统一进程。欧洲大市场启动之后,欧盟内部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在外来劳动力大量涌入的情况下,德国能否继续维持较高福利水平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二是两德的统一。东西德合并之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改革进展缓慢,失业者大量增加,拖了整个德国经济的后腿。高福利是靠高产出来维持的。如原东德地区经济改革迟迟不能有大进展的话,也将影响德国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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