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终销售提成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答:目前许多企业为开拓销售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固定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绑的方法,发放其工资、薪金收入,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销售奖金,但销售人员需自行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成本费用。虽然这样做可以降低公司成本,但从税收角度分析,发现这种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还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为生产化妆品公司。2006年初,该公司与销售部门的员工签订协议,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绑方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2000元的工资,年终按实际销售额的10%兑现销售奖金。
销售人员张某年终实现销售额85万元。按照公司的规定,应得到8.5万元的销售奖金。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告知张某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67万元。
财务人员列出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为:85000×20%-375=16625(元)
即:85000÷12=7083.33,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
面对巨额的税款,张某无法接受,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还要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因此按年终奖金总额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但按税法规定,就应该按照规定这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能不能考虑既符合国家的税收要求,又能解决销售人员大量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税收筹划呢?解决办法是,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就可以化解此问题。
销售人员在日常销售过程中,假设发生的差旅费占销售奖金的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则:
年终应得奖金=85000-85000×(10%+15%+5%)=595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9500×15%-125=8800(元)
同时,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甲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85000×(10%+15%+5%)]×25%=6375(元)。
经过上述税收筹划后,企业和个人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了缴纳各项税收,又同时减少了税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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