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举例分析正确划清委托方与受托方身份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举例分析正确划清委托方与受托方身份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9.举例分析正确划清委托方与受托方身份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甲公司上述两项业务都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因而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属于委托加工业务。

9.举例分析正确划清委托方与受托方身份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答: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各类卷烟的烟草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既生产各类卷烟,也生产雪茄烟以及烟丝。由于生产项目众多,甲公司无法自行生产各类卷烟所需的烟丝,因而与当地乙卷烟厂签订长期合同,甲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卷烟厂代为加工烟丝。同时,甲公司也承接其他公司的委托加工项目加工烟丝,2007年12月,该公司发生以下委托加工业务:

①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雪茄烟烟丝,甲公司提供原材料11万元,乙卷烟厂收取加工费3万元。

②承接一家外贸公司的委托加工烟丝项目,外贸公司提供原材料8.5万元,甲公司收取加工费2万元,按照甲公司销售同类烟丝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的价值为12万元。

月末,甲公司就上述两项委托加工业务计算应纳消费税为:

(11+3)/(1-30%)×30%+(8.5+2)/(1-30%)×30%=10.5(万元)

分析:

甲公司混淆了自己既是委托方,又是受托方的双重身份,承担了本应由外贸公司缴纳的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委托加工业务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材料,而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生产的,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之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烟丝、酒和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可以按照实际生产领用的数量进行抵扣。

甲公司上述两项业务都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因而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属于委托加工业务。但是在这两项业务中,甲公司的身份并不相同,在第一项业务中,甲公司提供原材料,是委托方,应当缴纳消费税,并且由受托方乙卷烟厂代扣代缴;在第二项业务中,甲公司只是受托方,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外贸企业,而不是甲公司。甲公司只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不应当缴纳消费税,甲公司只需就其加工业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甲公司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分别为:

消费税(11+3)/(1-30%)×30%=6(万元)

增值税2×17%=0.34(万元)

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由于甲公司没有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因而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12×30%=3.6(万元)

从而,甲公司实际承担的税款为6.34万元(6+0.3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