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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记名提单有效规避风险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公司遂于2009年2月25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报可能损失,并委托追讨。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中国信保立即指导A公司拟订货物处理方案。面对困境,中国信保审慎分析,及时调整了应对方案:1.关于本案涉及的记名提单的物权问题,目前国际上仍有争议。根据记名提单,承运人有义务和权利向不呈交提单的原载明收货人交付货物。因此出口商应尽量慎用记名提单。

81.慎用记名提单有效规避风险

杨姗姗余成林

一、案情简介

国内出口商A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向澳大利亚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到港后,B公司表示因最终买家经营困难影响了资金回笼,导致无法付款提货。A公司遂于2009年2月25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并委托追讨。

二、案件处理

由于货物早已到港,并产生了滞港费用,A公司要求B公司立刻付款提货,但B公司始终不予配合。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中国信保立即指导A公司拟订货物处理方案。

通过审核A公司提交的贸易单证,中国信保发现本案项下的提单为记名提单,提单记名人为最终买家D公司。面对中国信保的追讨,B公司以自己不是提单记名人为由,拒不配合付款提货。但D公司已进入破产保护。鉴于货物退运与转卖存在一定难度,减损工作陷入困境。

经中国信保反复施压及多轮协商,B公司最终同意提货,但要求将提单收货人改为B公司,且B公司先支付2.6万美元,余款以L/C90天支付。就在转机出现时,A公司突然收到船公司的律师函,表示D公司要求船公司放货,否则将诉诸法律。因此,船公司表示如A公司不同意放货或未在3月19日前给予答复,船公司将不再另行通知,而直接诉诸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来判定货物所有权事宜。如A公司无法证明其享有货物所有权,将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面对困境,中国信保审慎分析,及时调整了应对方案:1.关于本案涉及的记名提单的物权问题,目前国际上仍有争议。加之A公司在出运前与船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单放货协议”,规定船公司只有在收到A公司发出的“放货确认函”时才可放货。因此,中国信保建议A公司立即要求船公司在收到A公司指示前不能擅自放货,否则将追究船公司的责任;2.经进一步核实,D公司已进入破产保护,尽管其要求船公司放货,但未给予A公司任何付款保证。中国信保初步判断,如放货给D公司,将面临较大风险;3.B公司有一定收货意愿,且愿意采用TT+L/C方式支付货款,付款有一定保障。虽然受到D公司阻碍,但在当前情况下,放货给B公司无疑是相对便捷、安全的减损方案。

最终,D公司迫于压力放弃了放货要求。在收到2.6万美元后,A公司放货给B公司。之后B公司如约支付了剩余款项,A公司则承担了滞港费用,本案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

三、案件启示

纵观本案项下的货物处理过程,从货物一度被B公司拒收,D公司无力付款却要求直接放货,到船公司提出诉讼,直至B公司收货付款,可谓一波三折、有惊无险。其中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

本案中,B公司曾以自己不是提单记名人为由,拒绝配合处理货物。而在B公司同意收货,并要求更改提单收货人时,提单记名人D公司又提出收货要求。船公司也表示,因其无法判定货权所有人,拟将判定事宜诉诸法庭。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是否可以转让。

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我国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根据记名提单,承运人有义务和权利向不呈交提单的原载明收货人交付货物。而至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则存在争议。我国海商法只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但未明确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也未明确承运人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是否可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因此,为有效规避风险,托运人应尽可能要求在提单中约定提货人必须呈交正本提单,承运人才有义务交货。

在贸易实务中,也有一些出口商以D/P方式与国外买家进行结算。在采用记名提单时,与承运人另行签订一份“无单放货协议”,约定承运人只有在收到出口商的“放货确认函”后才可以向国外买家放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记名提单下采用D/P结算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付款义务人的认定

本案项下提单记名的收货人与合同签署方不一致,那么谁应负有付款义务呢?本案项下A公司与B公司签署贸易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而且在D/P支付方式下,A公司在B公司支付货款后才予放单,故A公司拒绝D公司的放单要求,也属合理行为。而且若D公司坚持要求A公司放单,则A公司可要求D公司支付货款,以保障自身利益。

如上述分析所示,本案处理的焦点和难点在于记名提单的属性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承运人需凭正本提单才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而有些国家则允许收货人可凭担保提货或承运人无需凭单交付(如美国)。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及托运人都失去了安全收汇的保障。因此出口商应尽量慎用记名提单。在采用记名提单时,如买家提出要将记名收货人列为其指定的第三方时,出口商应注意保留买家发出上述指示的书面材料,避免因合同买方与记名收货人不一致,而买家又否认更改记名收货人时,出口商陷入无法控制货权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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