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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美国破产法有效保障出口企业权益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9月,A公司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损。出口商可借助中国信保等风险管理机构的专业优势对客户进行动态监督,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建立客户资信档案,根据收集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本案中,作为无担保债权人的A公司正是利用了美国破产法关于管理费用和“关键供应商”的相关规定,优先受偿了部分货款,有效减少了损失。

29.合理利用美国破产法有效保障出口企业权益

王 帅

一、案情简介

国内出口商A公司于2010年6月至8月向美国买方B公司出口三票医疗设备,货值总计60万美元,约定支付条件为出运后60天付款。B公司先后提取了前两票货物(货值合计约40万美元)。在第三票货物出运后,A公司突然收到美国加州法院指定的破产托管人的通知,提出:1.B公司已按美国破产法第11章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托管人要求A公司取消原订单项下的发货; 2.只有经托管人确认的新订单才被认可;3.A公司应填写索赔证明(PROOF OF CLAIMS),并按照托管人的要求处理相应债权。

2010年9月,A公司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报损。此时第三票货物已到港且滞港费用与日俱增。同时,A公司根据B公司其他订单已备料生产约40万美元的医疗设备,该批货物为OEM方式贴牌生产,亟待解决销路问题。

二、案件处理

(一)损因调查

收到A公司的报损后,中国信保立即介入,了解核实B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的背景。B公司是2000年在加州注册的一家小型医疗设备采购商,主要从中国、印度等新兴市场采购医疗设备再供应至加州的中小医院。B公司在与下游买方(医院)的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被迫采取交货后120天付款的结算方式。

为缓解流动资金压力,B公司从2009年开始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2010年由于投资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B公司深陷财务泥潭,遂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经查询破产债权信息,B公司对外债务约80万美元,其中有担保债务约20万美元,一般无担保债务约60万美元。而出口商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为一般无担保债权,载明债权金额为40万美元。

由于A公司是B公司单一最大无担保债权人,B公司在重组过程中一直与A公司及中国信保保持密切沟通,提出了包括分期付款、债转股在内的债务安排计划,希望A公司及中国信保帮助其渡过难关。

(二)减损措施

本案项下的减损和货物处理面临四个问题:一是针对已提货的两票货物,出口商行使“取回权”[1]存在一定障碍,需对方尽快确认债权和还款计划;二是第三票货物仍然滞港,相关费用与日俱增,且面临被当地海关拍卖的风险,需尽快进行货物处理;三是A公司已备料生产的40万美元货物(OEM方式贴牌生产),已占用其大量资金且较难转卖;四是如果B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重组计划,将由第11章破产重组转为第7章破产清算,作为无担保债权人的A公司,获得清偿的可能性极低。

结合案情和美国破产法相关规定,中国信保拟定了如下工作方案:

1.针对已提货的两票货物(货值约40万美元),鉴于B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下游买方的到期债权,建议A公司向加州法院提出书面抗辩,必要时以“代位权诉讼”[2]向B公司及其下游买方施压,促使B公司下游买方履行到期债务。

2.根据美国破产法,对于债务人在其破产前一定期间内收到的正常业务中出运的货物,其对价可登记为管理费用,并得到优先清偿。鉴于第三票滞港货物(货值约20万美元)转卖难度较大,退运成本较高,建议A公司在向加州法院申请将第三票的货款登记为破产管理费用的前提下放货给B公司,并要求B公司承担滞港费用。

3.要求A公司积极参与债务重组谈判,充分发挥最大债权人的影响力,采取现汇“溢价销售”方式同B公司商谈库存货物(货值约40万美元)出运方案。向加州法院申请“关键供应商”[3]身份,以加强获得清偿的保障。

根据中国信保的建议,A公司积极落实各项减损措施,取得了“关键供货商”地位,优先受偿了部分债权。中国信保也及时对A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赔付,有效缓解了A公司的资金压力。

三、案件启示

(一)出口商应加强应收账款的精细化管理,充分关注客户风险异动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为在国际市场中占得一席之地,往往通过放宽信用条件的方式与买方合作,赊销便成为出口企业扩大销售的主要竞争手段。为有效降低赊销方式下的风险,出口商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一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应收账款监控体系,对接受买方订单、批准赊销信用、销售记录及收回账款等各环节进行动态监控,按照应收账款发生的先后顺序及账款回收的先后顺序逐笔核销。二是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加强风险管理水平。出口商可借助中国信保等风险管理机构的专业优势对客户进行动态监督,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建立客户资信档案,根据收集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通过与客户的历史交易记录、贸易规模、财务状况、资产抵押情况、行业风险程度及发展前景等信息捕捉客户风险信号,判断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二)面对买方风险,出口商应合理利用当地破产法律,主动作为、积极减损、保障权益

1.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应通过货代及时关注货物到港情况及买方提货情况,了解目的港海关政策等信息,以便在买方付款出现问题、货物仍然滞港时,可尽快处理货物,开展减损工作。

2.买方破产时,出口商应及时了解当地破产法律,积极主动登记债权、参与买方债务重组谈判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和谈判技巧争取最大权益。买方申请了第11章破产重组,可在法律保护下,通过重组业务或资本结构,达到起死回生、走出困境的目的。因此买方破产并不一定意味着买方已经“死亡”。本案中,作为无担保债权人的A公司正是利用了美国破产法关于管理费用和“关键供应商”的相关规定,优先受偿了部分货款,有效减少了损失。

【注释】

[1]取回权,是指当破产信托人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

[2]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司法机构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关键供货商,通常指供应买方销售所需的特定种类、必要的或不可替代性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酌情同意以债务人破产财产中的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清偿对关键供货商在破产前业已形成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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