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理利用问题

合理利用问题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在合理开发利用文献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目标的同时,又要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严格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符合三方面的条件,合理利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和成果。所谓合理使用范围是指该作品虽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但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该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合理利用问题

在网络化时代,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我们在合理开发利用文献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目标的同时,又要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严格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符合三方面的条件,合理利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和成果。

第一,使用者在使用公有领域中的作品时,不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可自由地采取任何方式复制。

第二,不适用著作权的作品,可以自由复制。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对作品进行复制不构成侵权。所谓合理使用范围是指该作品虽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但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该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以上三个条件是判断使用他人作品行为合理性,必须综合考虑的要性,只要不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合理使用即不能成立。

对计算机软件作品,各国的管制非常严格,不允许未经许可拷贝软件作品。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而不论其复制动机和使用范围。

我国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等国际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等法规,对智力创作成果和精神权利予以法律保护,对网络环境下数字化文献著作的产权保护有新的规定;允许对数字化文献资源复制利用和个人的暂时复制,但不得用于赢利性运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