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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认定的一般准则与方法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唯一一种风险因素或事件造成的,该单一原因就是近因。保险标的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所引起的,其近因与保险责任的判定,应逐一对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时间顺序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关联程度,予以分析、比较。无须对照其后的风险事故是否为保险责任事故,只要认定最先发生的事故是否为保险责任,便可以确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这一系列损害的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近因认定的一般准则与方法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运用,主要在于认定致保险标的损害的近因,即分清责任的问题。

在处理保险赔案时,常常可能遇到,保险标的损害后果往往是由于多种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所致,这些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的发生时间、次序、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往往十分复杂。为了达成保险双方对这些复杂赔案在如何确认近因、分清责任方面的共识,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与保险判案中,总结了如下一些近因认定、责任分辨的一般规则。

(一)单一原因

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唯一一种风险因素或事件造成的,该单一原因就是近因。只须确认该因素或事件是否为保险责任,便可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偿与给付责任。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

保险标的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所引起的,其近因与保险责任的判定,应逐一对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时间顺序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关联程度,予以分析、比较。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事故连续发生

所谓连续发生,即发生具有不间断性,又没有新的因素介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事故依次发生,且众风险事故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持续不断,直至保险标的发生损害,则最先发生的风险事故与因素是这一系列事故与损害的近因,其后发生的风险事故与因素均为远因。无须对照其后的风险事故是否为保险责任事故,只要认定最先发生的事故是否为保险责任,便可以确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这一系列损害的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事故同时、间断发生

所谓同时发生指,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风险事故同时发生所致;所谓间断发生指,多个原因发生有前有后,然而多个原因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或其中因果关系链断裂。

在处理这样的保险赔案时,原则上遵循如下程序与规则:

如果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事故都是保险责任事故,或都不是保险责任事故,则无须追究和分析导致标的损害的近因,便可决定保险人完全承担或完全不承担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事故兼有保险责任事故与除外责任事故时,则应从“直接、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等近因判定标准认定近因。近因是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必须承担保险保障的责任;近因不是保险责任,保险人免责。

当无法判定近因时,或这些风险事故对标的的损害所起的作用均衡时,便应进一步勘查是否能区分损害范围及其致损原因。能区分者,保险人仅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那部分损害的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不能区分者,保险人原则上一概不予赔偿或给付。这样处理对所有的被保险人是一样的,因而也是公平的;且可不同程度地减少赔付,降低赔付率,减轻全体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也利于保险人经营的稳定性;同时还能限制部分道德风险与心理风险因素。见图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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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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