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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的存在形式及其限制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存在形式往往根据各国有关法律及传统道德观念而定。任何人对其本人的生命、身体存在无限可保利益,因而可为自己投保额度很高的人寿保险,但实务中保额仍有限制,其所交保费不能毫无理由地高于一个人的正常收入。

二、可保利益的存在形式及其限制

能否形成保险关系,在签约承保时往往要辨别和认定可保利益的存在形式。

(一)各类保险中可保利益的存在形式

1.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存在形式

在财产保险承保时,可保利益存在着现实的与预期的两类形式。

投保人对标的的所有权、债权、抵押权、典质权、租用权、保管权等,都是现实的可保利益的存在形式。上述权利拥有者对权利范围内的财产具有现实可保利益。

对可估测的合理的运费、收获、利润等的享有权,是预期可保利益的存在形式。享有这些权利的人,对这些预期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

2.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存在形式

因侵权、疏忽、过失等导致他人财产、生命的毁损、伤害,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人的可保利益以这种将依法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的形式存在,可以此投保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大小因各地区、各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不同而各异。

3.信用与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存在形式

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其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可保利益;当权利人担心义务人是否履约、守信,可能采取不签约不建交等行为,使义务人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利益,义务人因权利人对其本人信誉怀疑存在可保利益。

4.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存在形式

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存在形式往往根据各国有关法律及传统道德观念而定。任何人对其本人的生命、身体存在无限可保利益,因而可为自己投保额度很高的人寿保险,但实务中保额仍有限制,其所交保费不能毫无理由地高于一个人的正常收入。在现代人寿保险实务的核保环节中,对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与其身份和经济状况差异巨大的高额人寿保险,保险公司通常也会加以注意,避免可能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对他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因各国法律而异。一般认为配偶之间相互具有无限可保利益;对亲属是否具可保利益、亲属范围大小等取决于各国法律与伦理道德文化习俗。投保人对非亲的他人的可保利益,则存在于他们之间所具有的合法经济利益。

以对他人存在的可保利益投保他人的寿险,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因其间的可保利益并非无限,所以,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保险金额必须在这个额度之内,当投保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险种时,必须要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含有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

(二)构成可保利益的必要条件

一般认为,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属于经济上的利益,其价值可用货币形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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