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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财权下移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起运、存留为标志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划分,在晚清已是徒有虚名,兵饷协拨的欠解也异常严重,已如上述。换言之,晚清财权的下移或外倾,与时局的变化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郭氏所言“经营筹画,自求生理”的筹饷“变局”,更是晚清财权下移的直接表现。[75]晚清的财权下移,固然与领兵大员鸱张、督抚专权有关,[76]但览观此一时期的谕令,亦是在需饷急迫、财政特别困难的情况下,清廷“力筹通变”的财政政策导向使然。

三、晚清的财权下移

以起运、存留为标志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划分,在晚清已是徒有虚名,兵饷协拨的欠解也异常严重,已如上述。甚至在协饷欠解的情况下,过境协饷也遭到过境之地大员的“截留”,对此,咸丰三年(1853年)正月曾经谕令:“嗣后务须统筹全局,先其所急,不得将过境饷银辄请截留。”[62]但地方大员并不听命,如“徐州粮台奏拨之款内有陕西银四万九千两,为河南截留,仅解还银一万四千两”[63]。同时,欠解京饷也十分突出。咸丰三年(1853年),户部尚书文庆奏称:“户部拨山东道光三十年、咸丰元年、二年、三年钱粮一百五十万两解部,迄今未到。”[64]此后,文庆又接连奏称,奉解京饷“臣部叠次奏、咨行催,各该省视为具文,完延如故。是预先筹拨有名无实。查部库待用孔亟,京饷尤关紧要”[65]。“部库甲寅年(咸丰四年,1854年)岁需八旗官兵俸饷六百五十万两,经部于咸丰三年十二月奏明,在各省地丁、盐课、关税等银内指拨,截至四年十二月止,尚未解到银三百三十八万两”[66]

京饷、协饷的欠解以及对起运钱粮的截留,其意蕴是多方面的:第一,在户部银库空虚的情况下,京饷的欠解以及屡催罔应,意味着中央财政的困厄。第二,中央财政支绌之后,先前那种遇有要需由户部直接拨银的情况已经鲜见,不得不更多地依赖各省的互相协济,而是时地方财政同样匮乏,如上揭咸丰帝的上谕所指“经费支绌,系属实情”,于是,地方大员“专顾本省”,将协饷的解交放在次要的地位,协饷的欠解甚至截留也就毫不奇怪。[67]第三,上述情况不仅仅标示着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竭蹶不遑,而且是财权外倾,中央财政失控、运转不灵的重要标志。一如曾国藩奏折所指:“我朝之制,一省岁入之款,报明听候部拨,疆吏亦不得专擅。自军兴以来,各省丁、漕等款,纷纷奏留供本省军需,于是户部之权日轻,疆臣之权日重。”[68]户部在一份奏折中也同样无可奈何地说:“臣部为钱粮总汇,凡有出入,悉宜周知。咸同以来,各省军务倥偬,部拨款项往往难于立应,疆臣遂多就地筹款,以济军食,如抽厘助饷之类,因而一有缓急,彼此自相通融,协借不尽咨部。核复以其系就地自筹之款,与例支之项无碍,故部臣亦无从深问。近年库款支绌,各省皆然。”[69]

上引曾国藩的奏折已经指出,“户部之权日轻,疆臣之权日重”的局面形成,肇始于咸丰初年的镇压太平天国起义,此说为不争之事实。换言之,晚清财权的下移或外倾,与时局的变化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广东巡抚郭嵩焘在同治三年(1864年)所上的一份奏折中回顾总结出晚清的两个“变局”,正有助于加深对时局、事权、财权交互关联的认识:

自古行军,皆由调发,近时则一出于召募,此用兵之一变局也。军务初起,朝廷颁发帑金,动辄数百万,或由户部运解,或由邻省协拨,军营安坐以待支放。师久而财日匮,东南各省,蹂躏无遗,户部之解款,邻省之协饷,力皆不能自顾,偶一办理防堵,捕剿土匪,左右支绌,无可为计,其势又不能坐听其决裂,故虽艰窘如广西、贵州、亦须经营筹画,自求生理,而湖南经理得宜,则竟以一省之力,支柱数省,此又筹饷之一变局也。[70]

郭氏所言第一个“变局”,隐约揭示了晚清招勇募勇、湘军淮军继起之后,“兵为将有”的局面必然“直接的影响到政治上去而牵动了一代的政局”[71]。郭氏所言“经营筹画,自求生理”的筹饷“变局”,更是晚清财权下移的直接表现。当时各统兵大员不但率皆自筹兵饷,即如曾国藩所言:“此时天下大乱,吾辈行军,必须亲自筹饷,不可仰食他人。”[72]而且,赋税钱粮收入亦多受其制约,对此,时任督办安徽军务的钦差大臣袁甲三曾经抱怨道:“军兴以来,带勇者鸱张,筹饷者劳瘁。余尚未到江西,业已三函催索。其时厘金全归大营,地丁又归大营指拨,江省不名一文,而索饷者动辄数十万,神仙幻化,或者不致为难。至带勇者能否见谅?则非余之所敢知矣!”[73]江西巡抚沈葆桢亦奏称:“闻警以来,各郡县之募勇者,均请留用正款,靳之则城邑不保,何有丁漕?许之而库藏空虚,何从挹注?”[74]袁、沈之言均透露出鸱张的领兵大员对财权的控制。同时,也还存在着督、抚之间(带兵之总督与地方之巡抚)对地方财权的分割。[75]

晚清的财权下移,固然与领兵大员鸱张、督抚专权有关,[76]但览观此一时期的谕令,亦是在需饷急迫、财政特别困难的情况下,清廷“力筹通变”的财政政策导向使然。可以略作示例:

咸丰元年(1851年)三月谕:“广西军兴以来……需饷孔殷……其邻近省份,接到钦差大臣李星沅等飞咨拨饷,无论何项银两,一面先行速筹拨解,一面具折奏闻,不得以未奉谕旨或未接部文,致有迟误。”[77]

咸丰二年(1852年)正月谕:“所需军饷,尤不可稍有迟缓,致误事机,着户部再行迅速筹画,宽为储备,以济要需。”[78]

咸丰二年(1852年)七月谕:“贼匪窜踞湖南郴州……广西、湖南两省军饷,如有缓不济急之处,该署督抚仍遵前旨,无论何款,赶紧设法筹备,以资拨解。”[79]

咸丰二年(1852年)八月谕:“至(湖南)团练乡勇,雇募民壮,所需经费,著准其在于藩库正项下留备银十万两,以济急需,一俟捐饷充足,即行归款。”[80]

咸丰二年(1852年)九月谕:“户部奏请饬各省预筹军饷一折,现在楚粤军务,未能克期竣事,应用军饷浩繁,各省疆吏,自应迅速筹画,以资接济。……该督抚等身受重恩,目击国用支绌,谅必极力图维,不致以无款可筹一奏塞责也。”[81]

咸丰三年(1853年)十月谕:“向荣奏军饷告匮一折,已谕令户部催解,并寄谕怡良、许乃钊,于江苏各库,无论正杂款项,迅速筹解大营,以济急需。”[82]

咸丰四年(1854年)谕:“雷以諴奏试行捐厘助饷,业有成效,请推广照办,并开列章程呈览一折,粤逆窜扰以来,需饷浩繁,势不能不借资民力,历经各路统兵大臣及各直省督抚奏请设局捐输,均已允行。”[83]

要之,太平军起义广西之后,受着户部存银告竭的制约,不得不谕令地方筹款拨解,已开地方财权渐大之萌;而太平军突破广西、进军湖南之后,谕令“无论何款,赶紧设法筹备”,事实上已将筹饷之权下放地方;咸丰三年(1853年)以后,太平军横扫数省,随着战事的扩大,饷需的急迫,财政的支绌,“无论何款,迅速筹备”的类似谕旨频颁,并且随着抽厘助饷等地方性筹饷措施的出台以及清廷的应允,财权下移已成定局,“中央虽握财政机关,不过拥稽核虚名,无论田赋、盐茶,一切征榷,悉归地方督抚。……内而各局院,外而各行省,乃至江北提督、热河都统,莫不各拥财权”[84]

财权下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几乎在财政收入、支出、奏销的各个方面都显露无遗。除了上述已经涉及的京饷、协饷的任意欠解和截留外,即使在传统的财政收入中任意加征的现象也十分突出,如盐课征收中在“部定盐斤加价”之外,各省区又往往“另议加增”,称之为“外销加价”,外销加价所搜刮的款额,均不报解户部,也不入国家财政奏销,而是“均存储运库,留为本省紧要之需”[85]。田赋征收中的藉名加派更是无处不有,仅转引一段史料看看四川的情况:“自咸丰军兴,楚军剿贼,藉辞转运军装稽留,曾文正公定楚军章程,每营原有余夫八十名,以备转运军装,悉为统领乾没。经过州县,拉夫封船,肆意骚扰,官民避匿,莫敢谁何!总督骆公秉章檄州县应付,于是一百四十厅州县皆设局征收。贼平,因仍不撤。计粮一两,派银六七两,或制钱七八千文。又复巧立名目,一再加派,数倍正供;官绅勾连,肆意欺侵。”[86]

咸丰军兴后新增加的厘金,“事平不去”,而且“卡若栉比,法若凝脂,一局多卡,一卡多人,只鸡尺布,并计起捐,碎物零星,任意扣罚……大抵有厘捐之省,殆无不舞弊之委员,无不染指之大吏。其款皆外销,即责令报部,亦止总数”[87]。缪全吉亦综合论之曰:

名省奏行厘捐之法,虽形式上系奏请朝廷核准,然以其非正供常赋,不过一时权宜计,故其捐课之项目、额数、税率、报解及协解之程度,报请之规定以及局卡之人事等,均无具体之规章。由于厘捐抽取方便,税源可靠,项类既极庞杂,数目又甚巨大,朝廷亦无可稽考,地方实享其利。虽后亦有奏旨报销之事,但各省偶有依例奏销之案,而所报亦十不一二,不过虚应故事而已。从此,由以往督抚请求朝廷拨款之情势,转变为中央遇事必须呼吁各省协济。苟遇此种情形,除少数省份勉强作象征性之解缴外,更多以新政、省防、荒歉等藉口推托, 朝廷亦无可如何。要之,厘捐自始即由督抚推行并自由度之,终则为各省变相之税收与常规。[88]

缪氏所论颇有见地。至于作为各统兵大员“就地筹饷”的其他种种苛捐杂税,各地更是各有规章,五花八门、“类皆违例征收,苛扰闾阎”[89],勿需细说。咸丰军兴后清廷颁定的《推广捐例章程》,也同样导致了中央政府的失控:“甘捐、皖捐、黔捐,设局遍各行省,侵蚀、勒派、私行减折,诸弊并作。”[90]

由是观之,晚清财权的下移是一个复杂的现象。财权下移之局的形成,因着时局的变化,既有督抚专权的意蕴,又有时势所迫的政策导向因素;财权下移的结果,既标示着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失控,又展现出财政体制极端混乱之后,地方漫无限制的筹款,一方面使清廷和各地方渡过了重重险关,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导致弊端迭出。[91]

从本质上讲,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失控,亦即意味着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的瓦解,由此,也必然导致中央集权体制在其他方面的变化。这一点,事实上是不为清廷所容的,亦与传统的以中央集权为转移的观念相悖。所以,我们在考察晚清财权下移的过程中,既注意到了有关政策引导其发展的一面,也注意到了有关政策遏制其发展、欲图重新振刷的一面。而前者多具迫不得已的色彩,后者更能体现清廷的主旨,特别是在太平天国革命被镇压,在“同治中兴”、“光绪新政”的时代。只不过事物的发展有时不可逆转或难以逆转罢了。

对晚清财权下移的政策性遏制,一般被视作是财政的清厘或整顿。

还在咸丰九年(1859年),针对厘金的征收与稽核,上谕已经指称“严定章程,以清弊窦”,令“各省督抚、带兵大员,将委办劝捐抽厘各官绅职名,造册报部,以凭查核”。同治二年(1863年)又谕称:“因军饷浩繁,设局抽厘,乃朝廷万不得已之举。叠经明降谕旨,严禁扰累。并因御史丁绍周条陈江北厘捐积弊,复经通谕各直省督抚,于厘捐委员,概行裁革,统归地方官经理,按月申报实数,由该管督抚按照例限报部,并照部定章程,酌定简明条款。”光绪十年(1884年)再谕:“各省抽收厘金,叠经谕令各督抚等据实报部,力杜中饱,乃近来厘局委员,往往徇情滥委,任用匪人,以致贪婪侵蚀,百弊丛生,殊堪痛恨。当此库款支绌之时,自应涓滴归公,实征实解。若非认真稽查,将使亿万厘金,半归私橐,实属不成事体。嗣后该督抚等,务当激发天良,明查暗防,设法整顿。”[92]前后的谕旨正表明了清廷的努力以及效果的不显。

综合性的财政清厘、整顿,在光绪朝的几个年份显现出特色。[93]

一是光绪六年(1880年)。该年户部奏称:“自咸丰初年,河工军务迭起,部库存款拨放殆尽。至同治年间,每年预拨京饷递增至八百万两,部库出入并无盈余。现在库款存储无多,照常收放,尚可支持,设有以外要需,则支应即形棘手。臣等职司出纳,不得不作未雨之谋,惟是各省拨款已极繁多,若不通盘筹画,奏拨巨款,责令起解,势必顾此失彼,徒托空言,转多贻误。”因此,提出十款解决办法,一为严催各省开荒,二为捐收两淮票本,三为通核关税银两,四为整顿各项厘金,五为严查州县交代,六为严核各项奏销,七为专提减成养廉银两,八为催提减平银两,九为停止不急工程,十为核实颜缎两库折价。此十款大多切中要津。光绪上谕称:“户部奏筹备饷需一折,国家岁入岁出,自有常经,军兴以来,供应浩繁,以至京师及各省库储均形支绌,事平之后,帑藏仍未裕如,皆因本有之财源不能规复,可缓之用款未能减裁,既无以备缓急之需,亦非慎重度支之意。如该部所称各属垦荒一条,果能认真查办,行之数年,何尝不可渐复旧额。其捐收两淮票本一条,既与改票初章不相刺谬,且亦不至病商。至通核关税及整饬厘金各条,均属目前要务,必须严定章程,核实办理。州县经征钱粮,丝毫皆关国帑,岂容任意亏短,该部请严查州县交代及严核各项奏销各条,系未裕饷源除积弊起见。其专提减成养廉银两及催提减平银两各条,或循名核实,或申明旧章,均可次第施行。若停止不急工程及核实颜料缎匹两库折价等条,亦系撙节款项之道,均着照所议办理。”[94]

二是光绪十年(1884年)。该年户部奏称:“自咸丰、同治年来,各省出入迥非乾隆年间可比,近来岁入之项,转以厘金、洋税等为大宗;而岁出之项,又以善后、筹防等为巨款。若照常年汇奏成案办理,均未列为出入,实不足以尽度支之全。且近今各省奏销迟延,即常例地丁等项出入册籍,亦多造送不能齐备。当经行查各省令其将地赋、漕、盐、关、厘各项出入数目无论已报未报,均按光绪六七两年收支数目,开具简明清单,于九年底送部,以便核计。……本年四月,各省造报清单始行咨送过半,而迄今仍有未覆之省,实难再延。兹据承办司员等检集各项已到奏册、咨单,逐件查算,共办成光绪七年一年岁出岁入详细底册八十四本,简明清册九本。臣部为钱粮总汇之区,从前出入均有例额,入款不过地丁、关税、盐课,兵饷、存留、协拨数事,耗羡数端,出款不过京饷,纲举目张,最为简括。乃自军兴以来,出入难依定制,入款如扣成、减平、提解、退回等项,皆系入自出款之中,而出款如拨补、筹还、移解、留备等项,又皆出归入款之内。头绪,造报不齐,汇覆良非易易。今查此次所办册籍,系敬遵《钦定大清会典》及《皇朝文献通考》内原分门类,参酌近年情势纂定。以地丁、杂赋、地租、粮折、漕折、漕项、耗羡、盐课、常税、生息等十项为常例征收,以厘金、洋税、新关税、按粮津贴等四项为新增征收,以续完、捐输、完缴、节扣等四项为本年收款。排比核列,以见一年入数。……以各省陵寝供应、交进银两、祭祀、仪宪、俸食、科场、饷乾、驿站、廪膳、赏恤、修缮、河工、采办、办漕、织造、公廉、杂支等十七项为常例开支,以勇营饷需、关局经费、洋款、还借息款等四项为新增开支,以补发旧欠、预行支给两项为补支预支,以批解在京各衙门银两一项为批解支款。排比核列,以见一年出数。”[95]该奏除了指陈地方督抚前此奏报迟延,主要是重新“排比核列”岁入、岁入各项目,重点在于“通筹出入,综核度支”,从而使晚清的奏销制度至少在表面上走向正规化。当然,此次清厘整顿没有涉及外销款项。

三是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该年针对厘金中饱,清理外销之款。户部奏:“臣等窃查厘金中饱,弊在承办委员不肯和盘托出。各省例不应支而事非得已者,辄于厘税收款提留济用,所谓外销者也。各省院司类有案存,原非自谋肥己,然既有外销之事,即有匿报之款,否则从何罗掘。无惑乎人言藉藉,佥谓各省厘税实收之数,竟数倍于报部之数矣。现在中饱之弊已奉上谕饬令各该将军督抚激发天良,认真整顿,各该将军督抚自不致仍前泄沓。惟是外销之款若不和盘托出,则厘税实收之数亦终不能和盘托出。臣部总握度支,各省岁出岁入,不合藏头露尾,致臣部无可钩稽。即外销之款不能骤议全裁,亦宜咨报臣部,权衡缓急,庶几内外一气,共济时艰。……拟请饬下各省将军督抚,一面将该省外销各款数目向来取给于厘税者,据实奏明,分别裁减;一面将各该省所收百货厘、盐厘、茶厘、土药厘及常税、杂税等项银钱数目,据实报部,毋事侵饰。统限奉旨后三个月奏咨,不得违逾。自光绪二十四年正月起,按季具报。其从前造报不实或外销浮糜,拟乞圣恩宽其既往,并准将外销最切要之款切实声明,臣部量于留支,使无窘于公用。”[96]所谓的“外销之款”,有清一代,一直存在,[97]只不过此前地方财政和地方权力有限,不甚突出,咸丰年间地方征收厘金等税种后,地方的权限和财力大为扩充,“各省厘税实收之数,竟数倍于报部之数”,外销经费遂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此奏要求将外销之款报部稽查,显现出整顿地方财政和统一事权的决心。

四是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该年有关谕令频颁,表现出了清廷整顿财政的决心。四月,谕称:“各省关税、厘金、盐课等项,取这于民,岁有常经,倘使各督抚等能认真整顿,裁汰陋规,剔除中饱,事事涓滴归公,何患饷源不济?无如封疆大吏瞻徇情面,不能力祛因循积习,以致委员、司巡人等窟穴期间,种种侵欺,难以枚举。此后若不认真革除,必至日甚一日,将复何所底止!著大学士、军机大臣、六部、九卿,将各省关税、厘金、盐课详加查核,应如何杜绝弊端,裨益饷项,总期朝廷不加取于民而国用藉资挹注,以维大局而济时艰。至各部院堂官,如能洞悉各省情形,实在足资整顿者,不防直抒己见,用备采择。”[98]该月,又针对盐课、关税、厘金中的外销款项,谕令:“各省盐课、关税、厘金皆为帑项要需,岂容任意滥支滥销。着各将军督抚严行查核,如有前项情事,悉令追出归公,专案报部,以浴正帑而杜漏卮。”[99]五月,谕称:“近阅各省奏报,大半以入不敷出、无力筹饷为辞,不知国家维正之供原有一定款目,此盈彼绌,理有固然。各省近年以来添设局所至为繁多,又有所设外销之款,虽部臣不能顾问,就使实用实销,绝无浮冒,其中岂无不急之费、可裁之款?诚能移缓就急,专意练兵、制械二事,何患饷项不充、兵威不振!各督抚奉到此旨,著各就地方情形,悉心体察,某项可径行裁撤,某项可暂行停缓,务须腾出饷项若干,以为练兵制械之用,迅即详悉复奏,不得稍有欺饰,致干重咎!”[100]六月,军机大臣等议奏认为:“财赋之区,实管之各省;厘剔之责,必属之疆臣。”要求“饬下各该将军督抚,激发天良,不辞劳怨,整躬率属,彻底清查”,因此又发布长篇上谕,大要是整顿各项财政税收,“厘剔关税、厘金、盐课诸弊”,并将各地税收实数上报,“各项所得盈余”,也“逐一据实开报”,若做到此点,“朝廷体察下情,不但不追咎既往,并当酌盈剂虚,留有其余,不使办公竭蹶”[101]。该年整顿的重点,名义上是整顿关税、厘金、盐课征收中的弊端,但由于涉及税收中的陋规、中饱、盈余以及外销款项,矛头所指是整顿地方财政,并派刚毅为钦差大臣南下清厘,欲图收回地方的部分财权和利源。因此,就恢复中央财政的集中管理来看,该年所采行的措施是不可忽视的。

五是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此前,有关财政的清厘整顿一直没有停止。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针对“今日积弊之难清,实由于责成之不定”,“名为户部,但司出纳之事,并无统计之权”,因此,“厘定官制”,将户部“正名为度支部,以财政处、税务处并入”[102],这种官制上的变更,一方面,虽是“仿行宪政”的需要,但同时却标示着清廷统一财政管理的企图,新改设的度支部,不但“综理全国财政”,管理一切财政事宜,而且“可随时派员调查各省财政”。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五月,御史赵炳麟上《统一财权,整理国政》奏折,奉旨:“会议政务处议奏,钦此。”于是,会议处议称:“部中(度支部)虽有统辖财政之专责,并无转移调剂之实权,若不早为更张,将各省外销及在京各衙门经费,通行核实,详细规定,恐凡有设施,无不仰给于部款,而收入各项,又复笼统留支,则日复一日,该部亦必有难于因应之时。今该御史以财政散漫,一切政治皆有空言而无实效,奏请将国税、地方税划分两项,而统其权于度支部,深合立宪国之通例,亦为中国办事扼要之图,自应酌量筹办。”[103]随后,会议处又针对历年的财政清厘整顿实情,上了一份奏折,该奏折称:“度支部为全国财政总汇之区,宜乎内而各衙门,外而各直省,所有出入款目无不周知矣。而今竟不然,各衙门经费往往自筹自用,部中多不与闻;各直省款项,内销则报部,尽属虚文,外销则部中无从查考。局势涣散,情意暌隔,此不通之弊也。”此奏正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此前财政清厘整顿的受挫。于是,度支部、会议处等重新议定了清厘整顿章程:

1.外债之借还宜归该部(度支部)经理;2.在京各衙门所筹款项宜统归该部管理;3.各省银号宜由该部随时稽核; 4.各省关涉财政之事宜随时咨部,以便考核;5.直省官制未改以前,各省藩司宜由部直接考核;6.造报逾限宜实行惩处。[104]

该章程以及注揭宪政编查馆奏定的《清理财政章程》,条例完备,内容涉及“清理财政以统一财权”的各个方面,标示着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全面清厘财政的展开,并昭示着采行新的预决算制度的肇始。此后,众所周知的各省普遍进行清厘、编定、刊布的《财政说明书》,以及度支部编定的《宣统三年全国岁入岁出总预算》,正是循着这一政策导向,执行财政清厘整顿章程的结果。当然,随着清王朝的被推翻,好不容易展开的清厘整顿也就寿终正寝了。

【注释】

[1]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36,《户部》。

[2]乾隆《大清会典》卷10,《户部·田赋》。

[3]当然,这只是大致的划分,军费支出的一部分由驻军所在的地方开支,官俸的一部分也在地方支出。参见彭雨新:《清代田赋起运存留制度的演进》,《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

[4]汤斌:《逋赋难清,乞减定赋额并另立赋税重地州县考成例疏》,见乾隆《江南通志》卷68。

[5]《清世祖实录》卷64,顺治九年四月丁未。有关各地的具体裁减情况参见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1页。

[6]《清世祖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癸未。

[7]《清世祖实录》卷103,顺治十三年九月辛未。

[8]档案,顺治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车克题:《为酌拨十七年兵饷事》。

[9]各种方志记载的裁减时间略有不同,如果综合方志的记载来看,实际上在这一段时间内每年都有裁减。

[10]参见蒋良骐:《东华录》卷9。

[11]《清史列传》卷10,《赵祥星传》。

[12]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引康熙二十年慕天颜疏;又参见《皇清奏议》卷20,康熙十五年郝浴疏。

[13]康熙《东安县志》卷4,《赋役》。按:乾隆《东安县志》卷7,《解支》的记载略有不同。

[14]光绪《婺源县志》卷16,《食货志》。

[15]康熙《信丰县志》卷2,《秩官表》;卷5,《食货志》。

[16]档案,顺治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车克题:《为遵旨议奏事》。

[17]蒋良骐:《东华录》卷9引朱之弼疏。

[18]陆陇其:《时务条陈六款》,见陆陇其《三鱼堂外集》卷1。

[19]蒋良骐:《东华录》卷21,第342页。

[20]蒋良骐:《东华录》卷13,第209页。

[21]乾隆《东安县志》卷7,《解支》。

[22]康熙年间的数额,见康熙《大清会典》卷24,《户部·赋役一》;乾隆年间的数额,见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36,《户部·田赋三》。按:[美]曾小平:《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董建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有《康熙二十四年地丁钱粮的起运与存留》,可以参看。数字可能有问题。陈桦:《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经济卷》,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有《嘉庆末年各地存留银情况表》,可以参看。

[23]雍正《河南通志》卷21,《田赋上》。

[24]以上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起运钱粮》。

[25]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36,《户部·田赋三》。

[26]《清朝文献通考》卷40,《国用二》,第5228页。

[27]参见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5~176页。

[28]彭雨新:《清代田赋起运存留制度的演进》,《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

[29]《清世宗实录》卷157,雍正十三年六月乙亥。

[30]参见郑永昌:《从“地方之公”到“国家之公”——论乾隆初期对地方耗羡收支管控体制的确立》,《故宫学术季刊》第20卷第3期,2003年。

[31]《清朝文献通考》卷41,《国用三》,第5233~5234页。

[32]嘉庆《大清会典》卷13《户部》。

[33]郑永昌:《从“地方之公”到“国家之公”——论乾隆初期对地方耗羡收支管控体制的确立》,《故宫学术季刊》第20卷第3期,2003年。

[3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0,《户部·田赋·耗羡动支》。

[35]《清高宗实录》卷378,乾隆十五年十二月壬申。

[36]《清高宗实录》卷423,乾隆十七年九月癸未。

[37]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32,《工部·都水清吏司》。

[38]《清朝文献通考》卷41,《国用考三》,第5236页。

[3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0,《户部·田赋·耗羡动支》。

[40]同治《户部则例》卷9,《田赋三·耗羡考成》。

[4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0,《户部·田赋·耗羡动支》。

[4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起运钱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0,《户部·田赋·存留钱粮》。

[43]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6~169页。

[44]刘武元:《谨请安攘十计疏》,《皇清奏议》卷3。

[45]《皇朝政典类纂》卷175,《国用·俸饷》。

[46]档案,乾隆二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爱必达奏:《为奏明事》。

[47]档案,乾隆二十年七月四日明德奏:《为秘陈愚昧之见,伏候圣裁事》。

[48]钞档:《俸饷》16,《协拨军饷(一)》。

[49]档案,乾隆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讷亲题:《为钦奉上谕事》。

[50]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36,《户部·田赋三》。

[51]档案,顺治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车克题:《为谨议协济钱粮考成之法事》。

[52]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吏部·考功清吏司》。

[53]档案,雍正元年十二月五日纳齐咯题:《为酌拨雍正元年兵饷事》。

[54]乾隆《户部则例》卷20,《库藏·拨解》。

[55]档案,顺治十三年闰五月二十九日孙廷铨题:《为秦川兵饷半年无支,部拨外协屡催不至事》。

[56]档案,咸丰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裕瑞奏:《为劝谕绅民按粮津贴,请免预征以安民心而裕度支事》。

[57]档案,咸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易棠奏:《为甘省库款匮乏,协饷解到无期事》。

[58]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84页、第210页。

[59]《清文宗实录》卷181,咸丰五年十月甲寅。

[60]《清文宗实录》卷183,咸丰五年十一月甲戌。

[61]《曾国藩全集·奏稿九》,岳麓书社1991年版,第5415页。原标点不妥之处已改正。

[62]《清文宗实录》卷82,咸丰三年正月己未。

[63]《清文宗实录》卷114,咸丰三年十二月癸酉。

[64]档案,咸丰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文庆奏:《为提拨山东饷银逾限未到,请旨严催事》。

[65]档案,咸丰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文庆奏:《为奏闻事》。

[66]档案,咸丰五年正月十三日文庆奏:《为指拨京饷银两拖欠过多事》。

[67]关于晚清地方财政的困难,严中平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第731页列有“山东等九省常年收支和入不敷出情况简表”,可以参看。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68]《曾国藩全集·奏稿七》,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3997页。

[69]《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1,《国用九》,第8279页。

[70]郭嵩焘:《详陈厘捐源流利弊疏》,见《皇朝经世文续编》(盛康辑)卷56。

[71]罗尔纲:《湘军兵志》,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17页。

[72]《曾文正公书礼》卷16,《复左季高》。

[73]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附《张集馨朋僚函札》,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41~442页。

[74]沈葆桢:《江西税厘仍归本省经收疏》,见《皇朝经世文编续编》(盛康辑)卷78。

[75]如咸丰十年曾国藩奏称:“此后江西通省钱漕,应归抚臣经收,以发本省绿营及各防兵勇之饷;通省牙厘,归臣设局经收,以发出境征兵之饷。”到同治三年,沈葆桢又要求“将牙厘茶税等款,仍归江西本省经收”,从而引起纷争,朝廷的“持平定议”也依旧显示出财权的分割,见上揭《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78,《兵政四·饷需》所载曾、沈奏折。又参见《曾国藩全集·奏稿七》,第3993~4013页。

[76]参见刘伟:《甲午前四十年间督抚权利的演变》,《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77]《清文宗实录》卷29,咸丰元年三月乙未。

[78]《清文宗实录》卷52,咸丰二年正月辛已。

[79]《清文宗实录》卷67,咸丰二年七月壬申。

[80]《清文宗实录》卷68,咸丰二年八月戊子。

[81]《清文宗实录》卷72,咸丰二年九月丁丑。

[82]《清文宗实录》卷109,咸丰三年十月戊子。

[83]《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9,《征榷二十一》,第8038页。

[8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8,《国用文》,第8224页。

[85]参见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41~142页。

[86]见鲁子健编:《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390页。

[8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9,《征榷二十一》,第8037页。

[88]缪全吉:《曾国藩募府盛况与晚清地方权力变化》,见《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5编,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89]许廷桂:《请户部慎选司员疏》,见《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卷3。

[90]《清史稿》卷112,《选举七·捐纳》。

[91]这一方面已经有许多重要的研究成果。参见罗玉东:《光绪朝补救财政之方策》,《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2卷第2期,1934年;罗尔纲:《清季兵为将有的起源》,《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5卷第2期,1937年;彭雨新:《清末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社会科学杂志》第9卷第1期,1947年;刘广京:《晚清督抚权利问题商榷》,《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6编,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汪林茂:《清咸同年间筹饷制度的变化与财权下移》,《杭州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何瑜:《晚清中央集权体制变化原因再析》,《清史研究》1992年第1期;何汉威:《从清末刚毅、铁良南巡看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1分,1997年3月。

[92]均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41,《户部·厘税·禁例》。

[93]罗玉东认为,光绪朝补救及整理财政之各项方策,分为三个时期,一为光绪元年至二十年,二为光绪二十一年至二十六年,三为光绪二十七年至三十四年。参见见罗玉东:《光绪朝补救财政之方策》,《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2卷第2期,1934年。

[94]《光绪朝东华录》(一),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863~869页。

[95]《皇朝政典类纂》卷161,《国用八·会计》;《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0,《国用八》,第8267~8268页。按:罗玉东认为,光绪十年岁出岁入案的整顿,始自光绪七年。见罗玉东:《光绪朝补救财政之方策》,《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2卷第2期,1934年。《清朝续文献通考·国用考五·用额》按语亦称:“自光绪七年,已有岁计报告之文,当事者终视为故事而虚应之。”

[96]《光绪朝东华录》(四),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015页。

[97]按:日本学者岩井茂树认为:“太平天国以降,被称为外销经费的‘外销’一词出现。”误。见岩井茂树:《清朝国家财政中的中央和地方》,《东洋史研究》第42卷第2号,1983年。最近出版的岩井氏著作已经予以纠正。见氏著:《中国近世财政史研究》,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04年版,第171页。

[98]《光绪朝东华录》(四),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370~4371页。

[99]《光绪政要》卷25,光绪二十五年四月,饬各省外销款项不得滥支。

[100]《光绪朝东华录》(四),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374页。

[101]《光绪朝东华录》(四),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389~4396页。

[102]《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577~5580页。参见《光绪政要》卷32。

[103]《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956页。

[104]《会议政务处奏遵议度支部奏清理财政明定办法折》(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见《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册。按:《大清光绪新法令》第2册,第1类《宪政》另载有宪政编查馆奏定的《清理财政章程》(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该章程共有八章35条,其章目如下:第一章,总纲;第二章,清理财政之职任;第三章,划分新、旧案之界线;第四章,调查财政之方法;第五章,预备全国预算之事;第六章,预备全国决算之事;第七章,酌定外官公费;第八章,附则。此处不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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