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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的经济影响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文分析已经表明,环境税至少有两方面的经济影响,一是改善环境质量、控制和消除污染,二是通过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实现。以下将进一步分析环境税的经济影响,包括环境税增加财政收入的效果、对宏观经济稳定的影响、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以及对一国国际贸易地位的影响等。前一类税范围有限,对收入分配并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

2.1 环境税的经济影响

前文分析已经表明,环境税至少有两方面的经济影响,一是改善环境质量、控制和消除污染,二是通过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实现。以下将进一步分析环境税的经济影响,包括环境税增加财政收入的效果、对宏观经济稳定的影响、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以及对一国国际贸易地位的影响等。

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环境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取决于环境税的设计,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税的政策目标。

如果以控制污染为主要目标,则随着环境税的推行,污染排放逐渐减少,环境税税基会逐步缩减。一项环境税的环境效果越大,税基缩小就越快,征税所得的收入下降得也就越快。极端的情况下,一项环境税收入会趋近于0,不能为政府带来任何财产收入。

如果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环境保护工程筹集资金为目标,则对环境税基缩减的问题须认真分析,特别是在其他税收下降(如高失业率导致劳动所得税下降)的背景下就更是如此。如果选择较低的税率,可使所获得的财政收入更具可持续性。对需求弹性低的商品征税,也有助于获得较持久的收入。

另外,如果希望以环境税的增加和劳动所得税的削减相配合,获得既改善环境质量,又增加就业的“双重股利”,则环境税的征收不改变财政收入总量,即环境税对财政收入是中性的。

综合的环境税改革应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总的财政负担,增加的环境税通过降低其他税来加以抵消。这也是使环境税改革更易于实施的一个关键条件。

瑞典1991年的税改就是以对所得税的大幅度削减为基础的,所得税的降低由新开征的多种生态税,特别是对二氧化碳、硫和氮氧化物所征的税来加以补偿,税改导致了相当于GDP的6%的税收负担的再分配。

丹麦1994—1998年期间也开展了综合性的税制改革,其根本目标是:降低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堵塞一系列税收漏洞,逐步将税收负担由所得收入转到污染和稀缺环境资源上。1996年起,丹麦开始提高二氧化碳税税率,开征二氧化硫税。征税所得的全部收入以拨款用于节约能源的投资和削减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的方式返回工业。

自1996年开始,荷兰向小型能源消费者(居民户、小型商业企业、办公建筑等等)新征一种“能源规章税”。此项税收通过降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分别返还给居民户和雇主[6]

二、对宏观经济稳定的影响

在一些失业率较高的国家,有人提出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降低对劳动所得的课税(如社会保障税),这将获得“双重红利”——既能控制环境污染,又会提高就业率。

当然对这种观点仍存在许多争议。环境税对就业所具有的影响很难确定。

三、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环境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诸如包装物、电池、机动交通工具、能源等大众消费品征收的生态税上。当对生活必需品征税时,对收入较低的居民户尤其会产生影响。由企业支付的环境税(如向工业和农业生产部门征收的生产资料税、排污税)也会在消费品的价格中得到反映,并产生收入分配影响。

但是,必须将对包装物、电池、化肥、清洁剂等之类征收的十分低而有限的环境税和诸如能源税这样较高也更普遍的税种明确区分开来。前一类税范围有限,对收入分配并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像能源税这样的大税种,情况则大不相同。由于能源消费是居民的一项基本消费,能源税对较贫困居民户的能源消费所产生的影响可能要比对其他居民户的影响大得多。另外,对居民户排放的废物按单位定价收费或征税可对较贫穷的家庭产生强烈影响。

对此可采取两类纠正措施:

(1)减轻措施,指在事前减轻环境税对收入分配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程度。例如,对较贫穷的居民户减税或免税。

(2)补偿措施,指事后向受到不利影响的部门或收入群体总付一笔资金。

一般而言,影响范围广泛的一般收入分配政策如累进所得税、社会保障政策等会更好地实现社会公正目标。环境税只是税收体系中的一个很小的部分,采取过多针对收入分配目标的具体措施可能会增加政策的僵化性和复杂性,效果却十分有限。不过,若增加环境税的数量和提高其税率水平,仍需注意它们对分配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在综合性的税改背景下开征新的环境税时,更是如此。

四、对贸易的影响

许多拟采取环境税政策的国家担心,在竞争对手不采取相同的政策的情况下,环境税会威胁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地位。

为此,当一个国家单方面运用生态税手段时,面临国际竞争的部门往往被作为例外。例如,在瑞典,工业部门被免征一般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也只需缴纳35%。综合起来,工业用燃料产品的总体间接税负担只有其他用途的30%左右。在丹麦、挪威等国也有不同程度的对工业部门的优惠措施[7]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国际惯例,对于增值税可实施“边界税调节”,即对出口产品免征产品税,实行出口退税,对进口产品征收本国的产品税,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而根据对世贸组织原则的现行解释,对排污税不能实施边界税调节即出口退税,至于投入原料税是否可实行出口退税则尚未明确,特别是当投入原料没有“有形地体现”于贸易商品中时。这样,一国单方面征收排污税、投入原料税就更容易引发损害本国贸易竞争力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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