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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调整财政职能范围的思考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一步转变财政职能,关键在于必须科学界定财政职能范围,消除“越位”和“缺位”。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交通、能源、农业是重点,社会保障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相应调整财政的职能范围,但不能因此否认财政必要的经济职能。

第三节 进一步调整财政职能范围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财政职能已经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已成为过去,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财政职能正在转变(产生)和培育,资源配置职能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特有的职能,它正在发挥应有的作用,分配职能、财政调控经济的职能和监督职能逐步得到强化。面对21世纪新的挑战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我国的财政职能明显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财政职能的界定还不够明确和规范,财政支出的结构和顺序还应进一步调整,尤其是财政“缺位”和“越位”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一些应由企业、个人或社会其他方面承担的职责,财政还未完全放开,还在过多过细参与微观经济活动和某些事务性管理。而在本应由财政代表国家或政府参与分配、管理的领域又未能有效地负起责任。“三乱”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不仅造成财力分散,而且还是导致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矛盾集中起来,突出表现为国家财政集中的财力,特别是中央财政集中的财力与国家赋予的职责不相适应: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都低得多。这种财力状况,不适应宏观经济稳定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要求,与一个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的客观需要有着明显的差距。加之,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有些该办的事没钱办,不该管的事管多了,致使久已存在的矛盾更加难以解决。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振兴国家财政,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财政职能的转变。

进一步转变财政职能,关键在于必须科学界定财政职能范围,消除“越位”和“缺位”。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界定财政职能范围的标准就是纠正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凡是可以通过市场解决好的事项,财政就不应介入,以纠正财政职能的“越位”;凡是通过市场不能解决的事项,财政必须参与,以解决“缺位”问题。真正把市场能完成的事情交由市场完成,对目前政府职能可以逐一鉴别,既可以消除“越位”,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又可以消除“缺位”,把政府该管的、本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情真正管好。尽管财政职能范围的规范需要一个过程,但必须按照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要求去实施,纠正好财政职能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才能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虽然财政职能定位在满足公共需要上,但对于那些介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之间的准公共需要,也要力求明确界定。按照以上界定,我国财政支出范围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纯社会公共需要,如国防、行政、公安、司法、义务教育和基础科学等,主要由财政无偿性提供。另一类是介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之间在性质上难以严格划分的需要,如高等教育、应用研究等,其中大部分也应由财政支出来满足。对用在建设方面的财政支出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天然垄断的产业及公共工程建设方面。第二,对关系国计民生、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还要投资,但必须保证效果,避免、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要真正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负责。第三,对于一些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财政应尽量减少投资甚至逐步退出。同时,我们还应当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财政职能范围方面的成功经验,从发展的意义上把握我国财政职能的内涵和外延。西方国家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生活,政府职能大为扩张,与此相适应,政府财政支出也逐步向社会保障、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等项目倾斜。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交通、能源、农业是重点,社会保障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相应调整财政的职能范围,但不能因此否认财政必要的经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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