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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赔款变为金币外债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光绪二十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前,中国所借外债为数不多,且多已偿清。光绪二十年,因日本帝国主义开衅,中国军费骤增,即已举借外债6,635,000英镑。由此,清政府对外金币借款骤增约五千万英镑,每年还本付息,财政负担已极重,加以银价续落,倍形困难。对日赔款分三部分:按照马关条约第四款,“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

(一) 对日赔款变为金币外债

光绪二十年(1894)中日甲午战争以前,中国所借外债为数不多,且多已偿清。光绪二十年,因日本帝国主义开衅,中国军费骤增,即已举借外债6,635,000英镑。光绪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1895~1898)之间,又因对日赔款筹措无着,举借三次大外债,即二十一年的俄法借款四万万法郎,后改为15,800,000英镑,同年的英德借款16,000,000英镑,和二十四年的英德续借款16,000,000英镑。由此,清政府对外金币借款骤增约五千万英镑,每年还本付息,财政负担已极重,加以银价续落,倍形困难。

对日赔款分三部分:(1)按照马关条约第四款,“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2)按照另约第一款,中国应对驻守威海卫的日本军队费用,自和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三年共计一百五十万两。(3)按照中日辽南条约第二款,中国应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交与日本政府赎辽经费库平银三千万两。总共三项231,500,000库平两。

按照马关条约第四款,赔款二万万两,分作八次交清。第一次五千万两,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在十二个月交清;其余平分为六次,按年交付一次,于七年内全部交清。如能在三年之内全数清还,则利息全免。日本政府因为要采用金本位币制,急欲取得中国赔款,转为英金存款,以为金汇兑基金之用,乃令驻北京日本公使林董商请总理衙门改在伦敦按照核定汇率交付英金。

光绪二十一年(1895),总理衙门奏,商订俄国借款并交还第一次偿费折:“闰五月二十二、七月初五等日,日本使臣林董呈递国书后,持其政府之电来总理衙门催商交款办法,谓如将库平二万万两照英国伦敦近三个月内以银易镑市价,酌中牵算,合成英镑若干,两国各派驻英使臣在英都交收,实为两便,等语。臣等公同商酌,此款既须由俄国借款内提拨,若令汇至中国,保险汇费等项折耗实多,且为数过巨,尤恐银行要挟,诸多繁费。许景澄所立借款合同有指汇欧洲各处不收汇费之条,自应如该使臣所请,即在英都交收为宜。”[1]

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清政府准以光绪二十一年(1895)六、七、八三个月伦敦镑价核算,即每库平银一两重合英衡575葛林82,库平银二万万两共合239,925,000盎斯,即英国九二五定例银259,378,378盎斯,每一盎斯合30便士又344,448分之152,563,计库平银二万万两合英金32,900,983镑7先令7便士。这一汇率是固定的汇率,以后各种付款均照此折算。

根据上述汇率,对日赔款三项付款均须在伦敦及柏林拨付,其折合英金数如下:(1)赔款二万万两合英金32,900,983镑7先令7便士;(2)威海卫驻军费一百五十万两合英金246,757镑7先令;(3)赎辽费三千万两合英金4,935,147镑1先令1便士又20分之13,总共英金38,082,887镑15先令8便士又20分之13(资料来源采自《清季外交史料》)。据耿爱德《中国货币论》(第362页),总数是38,082,884镑。又献可《近百年来帝国主义在华银行发行纸币概况》(第110页),引石桥湛山《日本金融六十年史》,说是38,082,884镑15先令6便士半。

光绪二十四年(1898),出使英义比国大臣罗丰禄奏为与日本使臣交收清还军费并第三年末次威海卫军费事,根据马关条约,于二十四年闰三月十七日,将对日赔款提前在三年之内交清,收还已付利息库平银一千零八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又三分之一两[2]。这样,丧权辱国的赔款案才算了结,但由此开始了财政金融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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