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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洒不得的跳槽者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其中最不能容忍的,便是涉密跳槽。如果跳槽者试图借助跳槽来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研究所发现,这种产品与他们的全自动振动时效装置大同小异,遂以W及仪器厂为被告,状告他们侵犯了研究所的技术秘密。法院判决这两名职工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和5万元。1995年1月9日,被称为计算机软件侵权索赔“头号大案”的“××公司侵权案”审结,跳槽者胡某与××公司共同赔偿原告23. 67万元。

我国的劳动法和人事制度,赋予了职工合法流动的权利。这在许多人看来,确实潇洒惬意——在这里不顺心了,便可以往那里一跳;在那里不如意了,又可以再往另外一个地方跑,自由自在,无拘无束。

其实,不管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候,都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跳槽也是一样,我国的法律与人事制度允许的是合法的、正常的人才流动,但不允许任何有违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跳槽。而其中最不能容忍的,便是涉密跳槽。如果跳槽者(包括接收跳槽者的单位)试图借助跳槽来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此,许多跳槽者似乎并未认识到这一点。他们以为我一未偷单位的钱二未拿单位的物,脑子里的东西还不归我所有?直到被推上被告席,吃了官司赔了钱,这才有所醒悟:脑子的东西也不能随便用!

技术人员W就因为对此不了解,而被责令赔偿6000元钱。

全自动振动时效装置是长沙机电一体化研究所的一项填补省内空白的科技新产品。1994年2月,该研究所的聘用人员W不辞而别,应聘到了长沙市某仪器厂工作。在该厂,由W作技术指导,开始生产数控振动时效装置并向外销售。研究所发现,这种产品与他们的全自动振动时效装置大同小异,遂以W及仪器厂为被告,状告他们侵犯了研究所的技术秘密。

在法院审理时,W丝毫未觉得自己侵犯了他的商业秘密,而一直以为凭自己掌握的技术吃饭是天经地义的,不知道这项技术虽然被你掌握着,但却不属于你所有,你也无权拿去应用。因此, 1996年8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W将技术泄密,严重损害了研究所的合法权益,判决W赔偿6000元,仪器厂赔偿3.2万元,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负有对该项技术的保密义务。

W是6000元买了一个教训,而上海某涂料公司的两名职工却分别付出了10万元和5万元的代价。这两名职工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并领取了保密费,但嗣后两人先后离厂,其中一人担任了某化剂厂的法人代表,上任后即生产与原公司相同的产品,因而被原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判决这两名职工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和5万元。第三人某化剂厂也被责令停止生产源于原告的某种配方产品。

1995年1月9日,被称为计算机软件侵权索赔“头号大案”的“××公司侵权案”审结,跳槽者胡某与××公司共同赔偿原告23. 67万元。

安徽省现代电视技术研究所于1990年11月研制成功MVC-3000彩色电视图文制作系统,该产品在技术指标上与国外同类产品相当,在功能、汉字处理水平、操作性能上都远远优于进口产品,曾获安徽省科技进步二等奖。而其价格仅为国外同类产品的四分之一左右,被中央电视台及上海、天津、广东电视台等千余家单位纷纷采用,同时还销售到美国、香港和台湾等地区。这项高新技术的开发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1992年获利数千万元。

MVC-3000在市场上走俏,于是有的人就想发不义之财。北京××电子科技公司下属企业工程部挖得了曾在现代所参与MVC-3000研制的大学讲师胡某,开发同类型的VIS-3000,1992年开始对外销售。经鉴定,该产品完全由MVC-3000复制而成,上市后使现代所的销售量骤减,年损失达千万元之巨。为此,现代所向侵权者索赔115万元。此数额虽是当时国内软件侵权案件之最,但仍然只是其损失的一小部分。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胡某曾参与MVC-3000软件的研究,是属本单位派遣,并以现代所名义获奖和获取了一定的报酬,现未经现代所同意就向他人提供同一设计产品,属软件复制行为。胡某与××公司应负侵权责任,赔偿现代所经济损失23. 67万元,并销毁所有侵权复制品,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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