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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多重转让中的优先性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动产所有权人为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签订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先行占有动产的保留买受人已经受领占有标的物,但并未享有动产所有权,此时先行占有的买受人和其他买受人均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当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后,买受人基于债之关系享有持续对物占有的权利,此为债之保持力的效力。立法中对出卖人的取回权进行了严格限制,在合同正常存续期间,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对于动产而言,通常以交付占有作为其物权变动方式。在多重买卖中,先行取得占有的买受人意味着完成了物权变动,取得了动产物权。此时,买受人对物的占有已经是物权性占有,具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的效力。而在动产的多重转让中,唯一可能发生债权性占有情形的是动产的所有权保留买卖。若动产所有权人为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签订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先行占有动产的保留买受人已经受领占有标的物,但并未享有动产所有权,此时先行占有的买受人和其他买受人均处于债权人的地位。那么,先行占有的保留买受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对于出卖人而言,其给付义务包括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占有和交付占有后容忍买受人对物的占有;对于买受人而言,其给付义务为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给付价款。当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后,买受人基于债之关系享有持续对物占有的权利,此为债之保持力的效力。出卖人不得随意取回标的物,除非作为买受人占有物的债权基础消灭。立法中对出卖人的取回权进行了严格限制,在合同正常存续期间,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买受人支付标的物总价款达75%以上时,出卖人一律不得取回标的物。[27]先行占有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出卖人的原物返还请求。由此,当出卖人将物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再次出卖给第三人时,买受人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此为前述债权性占有“对抗性”的问题;当出卖人和第三人签订保留买卖合同时,先行占有的保留买受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此为债之保持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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