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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形式审查与程序要求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吴某某为苏州市某小区业主,认为该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和委员资格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一是未在法定的时间提前发布业主大会的召开公告;二是当选的业主代表不具备委员资格;三是涉嫌伪造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选票。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为苏州市某小区业主,认为该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和委员资格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一是未在法定的时间提前发布业主大会的召开公告;二是当选的业主代表不具备委员资格;三是涉嫌伪造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选票。原告认为业委会的行为超越了《物权法》赋予的职责,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因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某区住建局对第三人业委会的备案。

被告辩称:(1)第三人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了全部材料,被告按照申请复核的要求进行备案,符合法律规定;(2)业委会的选举及委员会的更换或者罢免不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3)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被告对第三人的备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原告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期限?被告对第三人的备案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判决结果

关于起诉期限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小区业主虽然知道和应当知道被告对第三人的时间,但由于该备案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依据最高院行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关于行政受案范围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对第三人的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亦不属于告知行为。虽然被告不能决定业委会的成立和委员的资格,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备案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有权不予备案,对原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实际影响,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备案审查性质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备案审查的法定要求,属于形式审查范畴。被告对第三人召开业主大会的程序问题没有发现属于程序上的瑕疵,原告要求被告应当对有关选票、委托手续等真实性进行核查已经超过了被告依据物业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的审查范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所作出的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备案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该瑕疵对原告的实体权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一审判决后,因原告受到各方面影响,放弃上诉而结案。本案最重要的焦点是被告对第三人业委会的备案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因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故各地法院判法不一,有认为属于实质审查,有认为属于形式审查。

基于上诉司法实践产生的问题,笔者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我国业主委员会备案法律法规。但完善法律法规非一朝一夕,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增强业主的自治管理意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业主所享有的自治权主要包括接受服务权、提议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等。因此,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选举产生,应由业主自行参与监督和管理,并自行做出判断和选择解决方式。而不应将选举的合法性问题的确定,寄托于备案机关的审查。对此,业主应增强自治管理意识。

如果在备案之前,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先通过内部解决,如对选票真实有质疑,可要求核实选票的真实性,或重新启动清点程序并要求社区干部参与监督等。在备案之后,业主还可通过业主起诉业主委员会的方式解决,一旦诉求获得支持,即可凭判决申请备案机关对原备案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予以撤销。而不是仅仅由业主等以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备案机关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证明。

五、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作者: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高志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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