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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程序

时间:2022-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局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电影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在拍摄完成之后,必须将影片胶片送到广电总局,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程序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局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一部中国拍摄的电影,其审查的流程为:

首先,剧本(梗概)备案。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电影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一般20个工作日给予批复。随后,(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在通过立项之后,去广电总局领取一次性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拍摄许可证)。

其次,成片审查。包括内容和技术标准。在拍摄完成之后,必须将影片胶片送到广电总局,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可能会删掉某些不适合播出的情节,审查合格的影片,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最后,凭《摄制电影许可证》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去冲印厂冲印拷贝。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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