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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后融资的钱去哪里了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股融资风险小。普通股股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而债券利息则可以从税前支付,因此采用普通股融资的资金成本较债券融资高了许多。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投资项目所需股本资金也可以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募集。除了上述三种发行股票的筹资方式以外,也可通过发行美国存托凭证进行融资。

二、普通股融资

(一)普通股融资特点

1.普通股融资的优点

(1)普通股融资支付股利灵活。普通股股利分配政策完全由公司决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政策决定是否分配股利和分配的多少。公司没有盈利,就可以选择不支付股利;公司有盈利,并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分配给股东;公司盈利较少,或虽有盈利但资金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就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

(2)普通股一般不用偿还股本。利用普通股筹集的是永久性资金,普通股股东不可以退股,只可以进行转让,因此普通股只有在公司清算时才需要偿还,这就大大节约了公司的成本。

(3)普通股融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股利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都可以视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政策而定,在股利分配上十分灵活,因此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筹资风险较小。

(4)由于普通股的预期收益较高并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通常在通货膨胀期间,不动产升值时普通股也随着升值),因此普通股筹资更容易吸收资金。

2.普通股融资的缺点

(1)不能获得财务杠杆带来的利益。利用债务融资时,如果债务的融资成本低于公司的收益率,公司就可以获得财务杠杆带来的好处,但是若采用普通股融资进行分红就不能获得这部分比率差额带来的成本节约。

(2)普通股股利不具备抵税作用。普通股股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而债券利息则可以从税前支付,因此采用普通股融资的资金成本较债券融资高了许多。

(3)增加普通股票发行量,将导致现有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削弱。增发股票可以使企业融入更多资金,但是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公司控制权的稀释。

普通股票融资的策略是在充分权衡风险和收益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普通股权益占企业总资金来源的比重,选择合适的发行时间和发行方式,使普通股权益收益率在可承受风险范围内最大化。

(二)股票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发行和销售方式

1.股票的发行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时所使用的价格,也就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通常由发行公司根据股票面额、股市行情和其他有关因素决定。在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由发起人决定;在公司成立以后再次增资发行新股时,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2.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通常有等价、时价和中间价三种形式。

(1)等价。即股票的发行价格与其面额等价,亦称平价发行。等价发行股票一般比较容易推销,但发行公司不能取得溢价收入。

(2)时价。即以本公司股票在流通市场上买卖的实际价格为基准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

(3)中间价。即以股票市场价格与面额的中间值作为股票的发行价格。

采用时价或中间价发行股票,股票的发行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面额,前者被称为溢价发行,后者被称为折价发行。我国法律规定,股票发行时可以采取面值发行和溢价发行,不允许采用折价发行。溢价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还有余额,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我国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但是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

3.股票的发行方式

股票的发行方式是指公司通过何种途径发行股票。可分为如下两类。

(1)公开间接发行。是指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需有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就属于公开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的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股票变现能力强,流通性好,并且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扩大其影响力。但手续繁杂,发行费用较高。

(2)不公开直接发行。指不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不需中介机构承销。股份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和不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发行新股的做法,属于不公开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的发行成本低,但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

4.股票的销售方式

股票的销售方式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所采取的股票销售方法。股票的销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

(1)自销方式。是指发行公司自己直接将股票销售给认购者。这种销售方式由发行公司直接控制发行过程,可节省发行费用,但往往筹资时间长,发行公司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发行公司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实力才能保证发行成功。

(2)承销方式。是指发行公司将股票销售业务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这种销售方式是发行股票时普遍采用的。股票承销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具体方式。

包销是根据承销协议商定的价格,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全部购进发行公司公开募集的全部股份,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认购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由承销商承担。但发行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股票售给承销商,会损失部分溢价。

代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代替发行公司销售股票,并由此获取一定的佣金,但不承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经批准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被称为上市股票。只有公开募集发行、并经批准上市的股票才能够进入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

1.股票上市融资的两种方式

采用上市融资方式又可以分为境内上市融资和境外上市融资两种情况。

(1)境内上市融资。境内上市是项目公司一种主要融资手段。

我国《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目前情况下,境内上市融资的方式有通过证券市场发行A股和B股两种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中,A股以人民币进行支付,B股以美元或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

(2)境外上市融资。投资项目所需股本资金也可以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募集。我国目前境外上市的股票主要集中在香港、纽约、新加坡等地。境外上市极大地扩展了我国境内公司的融资渠道。

在美国市场上,主要有三种发行股票或发行ADR(美国存托凭证)方式可用来筹集股本资金:一是注册登记发行,即公开发行证券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对非美国发行人来说,最大的挑战在于其财务资料必须经过调整以遵循美国通用的会计准则。二是按144A条例发行,按照1933证券法的一般规定,私募证券不允许在二级市场上再出售,但根据美国144A条例,则允许证券在美国被再出售给不限数量而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即至少拥有1亿美元投资的大型机构投资者)。三是私人配售,根据美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人可以通过私人配售方式发行证券,这种发行方式可以豁免注册登记的要求,但又规定,私人配售是指向经认可的投资者出售证券,这些经认可的投资者指银行、保险公司和类似机构以及某些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经营实体和某些富有的个人。除了上述三种发行股票的筹资方式以外,也可通过发行美国存托凭证进行融资。截至2005年底,我国企业发行ADR的家数达到62家,发行托存凭证66种,为我国企业项目融资开辟了新的途径。

在欧洲市场上,发行股票的途径是向投资银行发行股本证券。该类证券经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或卢森堡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所以对项目公司而言,一切证券发行工作只要找到一家可靠的投资银行即可,但上市以后,项目公司就要面对更为广泛的潜在投资者,如投资基金和个人投资者等,因此,同样要遇到资信的挑战。

在亚洲市场上,为项目融资筹集资金则尚未发展成熟,主要集中在香港联交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其发行方式类似于欧洲市场。

我国目前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构成。其中,H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股票;取香港的英文H ONG KONG的首字母,即为H股。依此类推,在纽约、新加坡上市的外资股就分别成为N股、S股。

项目公司选择哪个市场进入取决于若干因素:一是证券的种类;二是该发行针对的投资者群体;三是在哪些市场中存在类似发行行业或机构;四是公司委托安排该发行的投资银行集团的配售能力。

2.股票的直接上市融资和间接上市融资

直接上市融资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股票发行程序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获得批准后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间接上市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买壳上市即收购。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购买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后将原有企业的优质资产置换到上市公司的资产中,再以配股、增发新股等形式进行新一轮的融资。造壳上市是根据相关法律,在拟上市海外证券市场所允许的地点,注册一家控股公司,而后通过资产置换,将原有企业的优质资产置换到新注册的控股公司里,再以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证券市场上直接上市融资。

3.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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