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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是否已经垄断中国市场

时间:2022-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外商投资的增长,一些领域的外资企业市场占有率提高,但由此便认定外资垄断中国内地市场则太过武断。当然,为了避免内资与外资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可以利用产业政策,对于市场已经饱和的投资采取限制性措施。建立专门的外商投资审批机关,明确审查程序和制度,以事先防范外商投资造成垄断。

1.4 外资企业是否已经垄断中国市场

从近几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商务部编辑的《中国外资统计》数据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从1990年的2.28%增加到2005年的35%,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足以说明跨国公司的总体市场地位在不断上升。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在感光材料行业,1998年以来,柯达出资3.75亿美元,实行全行业并购,迅速获取了中国内地市场的较大份额; 2003年10月,柯达又斥巨资收购了乐凯20%的国有股,迅速扩大数码冲印市场份额。在移动通讯行业,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三家企业1999年的市场占有率达到80%以上。在软饮料行业,可口可乐基本控制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在啤酒业,国内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的啤酒厂合资率已达到70%。在制造业中,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行业依次是: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食品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和金属制品业。但是,这些行业恰恰是市场准入门槛低、市场竞争较充分的行业,其中不仅都有大量的内资企业参加市场竞争,而且外商投资企业也较集中,在同一行业中有几百家甚至几千家的外资企业角逐,同时,外资企业中有许多是中方控股或中方参股的,外资对中国内地不同行业的控制非常有限,并未出现外资垄断现象。随着外商投资的增长,一些领域的外资企业市场占有率提高,但由此便认定外资垄断中国内地市场则太过武断。

另外,“外资对内资产生了挤出效应”这一说法也是片面的。在买方市场上,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难免的,一些企业对另一些企业构成竞争压力,迫使其退出市场或不能进入市场。如果这叫做“挤出效应”,那恰恰是市场经济中必然的现象。当然,为了避免内资与外资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可以利用产业政策,对于市场已经饱和的投资采取限制性措施。另一方面,外资与内资企业之间也可能产生“协同效应”。事实上,外资的协同效应更大,这表现在,我国凡外资比较活跃的地方,民间投资和国内投资也非常活跃。如广东,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方面投资都非常活跃; IT业,外资投资很多,国内投资也很多,并非外资挤出内资,而是共同发展。

当然,由于跨国公司具有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依此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便可能长期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如果外资垄断国内市场,制定垄断价格和瓜分市场策略,还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容易制约内资企业成长和技术进步,制约国内幼稚产业发展。为此,抓紧制定“反垄断法”,防患于未然,就显得十分必要。

《反垄断法》应具备以下框架内容:垄断控制制度;生产和资本、市场过度集中的阻却制度;反不公正交易方法和歧视制度;欺诈舞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制度。在《反垄断法》中,可以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结合起来,根据外资产业政策,将外资准入领域分成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种类型,规定具体行业跨国公司占有市场的最高份额,对国家鼓励的产业作较为宽松的规定;对于国家限制的产业,则可以降低市场集中度和外商持股比例,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或不允许外商独资。建立专门的外商投资审批机关,明确审查程序和制度,以事先防范外商投资造成垄断。修订《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和《外资企业法》,实现“三法”合并,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修订《公司法》、《证券法》,使这些法律法规与《反垄断法》协调配套,形成完整的规制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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