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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之概念界定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农村合作社的相关名称多种多样,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性农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等。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也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农民自发组建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已成蓬勃发展之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当前农村合作社的相关名称多种多样,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性农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等。我国现阶段农村各类经济合作组织一般包括农民合作协会、专业性农业合作社、综合性农业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而专业性农业合作社与综合性农业合作社又有社区性农业合作社与非社区性农业合作社之分,也即社区性农业合作社包括综合性农业合作社与专业性农业合作社。也有学者将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按业务内容和组织化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社,是一种组织比较健全的组织实体,在经营方式上通过直接与成员签订购销合同,实行统一提供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和统一结算;第二类是有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通常是由农业企业、农民企业家、基层技术服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投资创办的,实行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合作社;第三类是相对松散的专业协会,这种协会主要以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作为经营范围。其中,第一类合作组织占整个农民合作组织的10%,第二类占5%,第三类占85%(黄祖辉、徐旭初,2005)。

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也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农民自发组建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已成蓬勃发展之势。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和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组织(郑丹、王伟,201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面对改革开放以来合作运动的新发展,重新认识合作社的性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面前的首要任务。这一时期的研究多从合作社的宗旨和经典原则出发,讨论合作社的“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特征,即合作社的“三性”(唐敏,1997)。但对农业合作社的政策变迁及政府立场的分析颇为鲜见,只有一篇回顾了中国农业合作社政策的发展,即吕少德、张晓群(2011)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合作事业的相关政策,认为中央对农民合作事业的态度有很强的连贯性。中央始终明确地支持农民在自愿、自主、灵活、因地制宜的原则下建立各种合作组织,同时逐步以更大的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事业规范而有序地向前发展、逐步推进农民合作事业的规范化、法制化。其研究肯定了中央对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但较为可惜的是,研究中并没有对政策文本进行深度分析,政府对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的态度变化也未涉及。本章试图填补这一空白,探讨合作社政策发展的历史及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的态度变迁,进而展望未来合作社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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