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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界定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作为我国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也必然随着集体经济内涵的发展而变化,正如集体经济概念分为传统和新型一样,农村集体经济概念也随着农村改革的发展而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概念的形成主要是从1953年至改革开放前。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我国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也必然随着集体经济内涵的发展而变化,正如集体经济概念分为传统和新型一样,农村集体经济概念也随着农村改革的发展而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概念的形成主要是从1953年至改革开放前。1950年至1952年农村土地改革的完成标志着农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与生产力都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传统小农有它自身的局限性和落后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小农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7]而且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也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不符,因此从1953年开始我国开始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由此拉开了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探索的序幕。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发展,到1956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集体统一经营,社员个人消费品实现按劳分配。1958年,以“一大二公、政经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成立,废除了一切私有财产,原属于高级社的生产资料无偿归公社所有,在公社范围内统一生产、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后经调整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体制,但仍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单一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问题。

因此,与这段历史时期相适应形成了我国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概念,即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公社内三级所有)的前提下,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以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生产、集中劳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概念的形成主要是从改革开放之后。1978年后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高度集中统一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形成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取消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实行了“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分配制度,从而扩大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对“分”的过于重视,对“统”的忽视,使得农村集体经济在经历了乡镇企业的短暂繁荣后不断衰弱。伴随农村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分散的小农户无法有效应对竞争激励的大市场,迫切需要农村集体经济发挥“统”的功能,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的模糊又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于是现实中的矛盾和需求激发了农民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热情,围绕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所形成的一些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不断涌现,中央政策和文件也对新出现的实现形式给予了肯定并为其指明了前进方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也由此发展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形成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

所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实行基本生产资料和资产的共同所有和按份所有,农民根据一定区域与产业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组织内实行民主管理,组织外采用市场化运作,实现统一经营与承包经营的有机结合,所得收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在集体财产保值增值中实现集体成员利益共享的公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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