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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丢失,银行拒付案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于当天通知丙银行停止支付。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加盖了丙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甲公司的签章。乙公司按照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复印件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丙银行拒付。所以乙公司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丙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案情介绍】2010年1月20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银行,到期日为2010年11月1日。汇票在甲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遗失。甲公司于2010年8月1日登报声明作废,又于同年9月1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当天通知丙银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甲公司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和丙银行于2010年8月20日出具的说明函。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加盖了丙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甲公司的签章。丙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款项。乙公司按照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复印件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丙银行拒付。此种情况下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以案释法】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丙银行承担票据责任。首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甲公司虽然签发了汇票,但是汇票在向乙公司交付前已被遗失,故甲公司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据行为,乙公司也未实际持有该汇票。乙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是汇票的复印件,但是该复印件上没有出票人的签章,该汇票无效,并且丙银行虽然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栏盖章,但是并未承兑,另附的丙银行说明函也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所以乙公司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丙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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