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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是世界各国破产立法的通例。对管理人的监督来自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两个方面。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其依法执行职务,监督的方式是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管理人报酬的决定权虽在法院,但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有知情权、协商权和异议权。管理人因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管理人是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构,因其专门负责破产清算,所以也被称为破产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据此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以下机构或个人担任:

(一)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为明确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2.审理《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是世界各国破产立法的通例。只不过,在大多数国家均是由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个人担任管理人,而我国立法虽也允许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个人担任管理人,但却是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为主导模式。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可以担任管理人,是我国《破产法》的特殊规定,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较为少见。破产清算事务所的性质是商业性中介机构,但在实践中,其组织形式既不统一,也不规范,相关立法对设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有较为严格的法定条件,但设立破产管理事务所则没有任何资质条件。

(四)其他中介机构

其他中介机构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五)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个人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人的职责

我国《破产法》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等条款中,对管理人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对管理人的监督

《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对管理人的监督来自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两个方面。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其依法执行职务,监督的方式是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债权人方面对管理人的监督,来自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有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时,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汇报工作。此外,管理人制定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均需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才可以执行。

在债权人会议的闭会期间,债权人会议设置债权人委员会的,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对管理人的日常监督工作。为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涉及债务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以及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等重要财产性管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或债权人会议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五、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调整

世界各国破产立法均规定,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作为其所付劳动和承担风险责任对价,从而激励管理人更好地在破产案件中提供服务。我国《破产法》也明确规定管理人有取得报酬的权利。《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一条规定:“管理人履行《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管理人报酬的决定权虽在法院,但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有知情权、协商权和异议权。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一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但是不能全部预付。这一报酬方案仅是预案,最终管理人收取的报酬还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进展变化情况而进行调整。

六、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我国《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管理人因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管理人为多数时,彼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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