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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营业额怎么算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营业税起源较早。从此,营业税的名字正式出现,随后各国相继实行营业税。其中,营业税对销售劳务和商品批发、零售征收。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一共设置了9个税目。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起源较早。1791年,法国将原实行的许可金改为营业税,按营业额多少征收税款。从此,营业税的名字正式出现,随后各国相继实行营业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原政务院公布了《工商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固定工商业户应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称为工商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与当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改为工商税。1984年税制改革时,将原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分为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其中,营业税对销售劳务和商品批发、零售征收。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营业税征收范围仅限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而将货物的生产、销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

(1)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税源广泛。除少部分项目外,大多数营业税应税项目以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具有稳定性。

(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税负公平合理。营业税根据各行业之间盈利水平的高低,以及不同经营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营业项目设立税目、税率,但对同一大类的行业,采用同一税率,以利于鼓励公平竞争。

(3)计征简便,便于征管。营业税在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的环节缴纳,税率档次少,税款计算方法简单,便于申报纳税和税收征管。

二、营业税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服务等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从营业税角度称之为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目是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具体体现,列入营业税税目的征收营业税,没有列入营业税税目的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是按行业设计的,为了便于执行,有的税目下还设置了若干子目,它是税目的具体化。营业税一共设置了9个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劳务活动的行业。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行业。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或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的行业。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业、保险业。

1.金融 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给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给他人使用。

(2)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缴纳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缴纳营业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和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等四类。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对金融机构的货物期货的买卖,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营业税。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包括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但不包括信托贷款。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

2.保险 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业务的行业。征税范围包括:邮政、电信。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如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等业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如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等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业务的行业。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如表演、播映等。广告的播映按服务业税目征税,不按本税目征税。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按“服务业”税目征税,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业务的行业。征收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射击、狩猎、跑马、游戏、网吧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业务的行业。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仓储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

其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业务的行业,如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等。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或转租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不在本税目征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著作权,是指转让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十)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销售行为往往既涉及一些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很难简单确定是对其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对这类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税法作出如下规定: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歌舞厅在向顾客提供娱乐场所的同时,还向顾客提供饮料、食品等,这是一项既包括销售货物,也包括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但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即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下同)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为营业税纳税人。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或将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应税劳务。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这里所说“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独立核算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纳税人应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1.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含义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这里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而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2)在中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这里强调的是“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中国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中国境内的,就不属营业税征收范围。

(3)在中国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内使用。这里强调的是“在中国境内使用”。凡是转让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中国境内。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不论其所有者在何地,销售地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都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6)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中国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除外。

(7)境外保险机构以中国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2.为适应某些特殊情况,税法对营业税的纳税人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承租人是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财务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的单位和个人。承包人是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财务独立核算,定期向发包者交纳承包费的单位和个人。

(2)铁路运输纳税人具体又分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3)水路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以从事运输业务并独立计算盈亏的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人。

(4)航空运输业务,以从事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公司和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单位如机场,为营业税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收手续,减少税款流失,《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包括: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营业税税率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营业税应税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并参照不同行业的盈利水平,营业税税率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具体分为三个档次:①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②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金融保险业适用5%的税率。③娱乐业适用20%的税率。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其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一并按从高税率征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项目与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例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的同时,还用自己的汽车从事运输业务,提供住宿业务和运输业务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可以分别按照5%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则就两项业务的全部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属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依据营业项目的不同,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具体规定如下:

1.运输业务

(1)运输业务的营业额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括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建设基金等。

(2)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联营运输即联运,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2.建筑业

(1)建筑业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其中,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①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②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收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③根据直接费、间接费按规定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④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税法规定的税(费)率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计算公式为: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3)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

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6)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

(7)纳税人采用包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为营业额。以包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8)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中标的价格是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3.金融保险业

(1)一般贷款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2)转贷业务,指金融企业经营的转贷外汇业务,以其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外汇、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消。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以金融服务手续费等收入为营业额。

(5)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6)保险业务,以纳税人提供属于保险业征税范围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人也应按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分保人不再缴纳营业税。

4.邮电通信业

(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是指提供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的收入。

(2)电信业务的营业额是指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其他电信业务的收入,具体包括长途电信收入和市内电话收入两大项。

5.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另外,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不是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的场租收入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收入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6.娱乐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其他费用。

7.服务业

(1)服务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的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旅游企业在我国境内组团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营业额允许扣除付给接团企业的费用。

(4)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8.其他相关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税价格,核定营业额。其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2006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

金融、保险企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企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营业额,保险企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

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六、营业税的起证点

为了贯彻合理负担原则,照顾低收入的纳税人,同时考虑到税收征收成本,《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收入金额,规定了起征点。

根据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全部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某省规定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1000元。如果某饮食店月营业额仅为900元,则该饮食店未达到起征点,不用缴纳营业税。如果该饮食店月营业额为1500元,超过起征点,应按1500元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500×5%=75(元)。

此外,对于某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如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以及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业务等,国家实行鼓励发展的税收政策,免征营业税。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等,可享受一定免税、减税待遇。

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纳税人之间的结算有多种形式,税法对一些具体项目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营业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纳税人有注册登记地,也有经营活动发生地,两者在有些情况下是统一的,有些情况下是分开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不但关系到各地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纳税人纳税是否便利,税务机关是否方便税收征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和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确定的。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比照营业税纳税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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