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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股权转让问题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公司法》将其合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是由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所占的比例决定的,所以“三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往往会导致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变化,从而导致企业所享受待遇的变化。

第三节 “三资”企业股权转让问题

“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公司法》将其合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企业法人。随着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进一步扩大,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中外合资企业的需要。因此,1995年外经贸部通过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成为“三资”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除了适用《公司法》外,还应当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有关法律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特殊原因,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举债等方面的待遇与内资企业是不同的。因为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是由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所占的比例决定的,所以“三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往往会导致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变化,从而导致企业所享受待遇的变化。只有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才能享受特别待遇。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这个比例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则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使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25%而享受优惠待遇,但原本外资比例就在25%以上的却不能因为股权转让而低于这个比例,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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