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股权转让的要素

股权转让的要素

时间:2022-06-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股权转让关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都由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在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出让方要交付股权,受让方要支付股权转让的价金,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在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主要转让的是股东的财产所有权。

三、股权转让的要素

股权转让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隶属于债权法调整的范畴,受让方一旦支付转让费用就成为债权人,他有要求转让方交付股权的权利。股权转让关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都由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

(一)股权转让的主体

所谓股权转让的主体,就是在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即股权买卖的双方。其中,出卖股权的一方为出让方,购买股权的一方为受让方。在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要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公民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在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不论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除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外,还必须具有股权转让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不能成为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主体一般应当经有限责任公司的多数股东同意,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必须符合记名股票转让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转让的股票的股东,就不能成为股权转让的主体。在一般的买卖关系中,买卖关系的主体只有买、卖双方,然而在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有的只有出让方和受让方,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转让以及内部职工股的转让等;但是有的股权转让还要通过证券公司、股票交易所等中介方的介入才能实现。

(二)股权转让的内容

股权转让的内容就是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出让方要交付股权,受让方要支付股权转让的价金,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转让的双方都可以向对方请求特定的行为,并且这种关系又是特定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所以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符合债的法律关系特征,应当认为是一种债的法律关系。股权转让的关系也可以适用债权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三)股权转让的客体

股权转让的客体就是股权,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法理论认为,股权包括股东在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一种复合的、独立的、新型的权利形态。但是在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这两种权利的地位并不是相同的,股东财产所有权是基本的,也是主要的;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则是依附于财产所有权而存在的。如果没有股东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没有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果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那么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必然随之转移。在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主要转让的是股东的财产所有权。这种财产所有权具体体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就是说出资或者股份是股东权益的载体,也是交易的对象或者买卖的标的。谁拥有出资或者股份,谁就具有公司股东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