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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外部转让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行为。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股权外部转让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在公司内部进行股权转让不涉及第三人的加入,不会影响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对于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较少,而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因涉及新股东的加入,为防止不受欢迎的人进入公司可能影响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和经营的延续,因此各国公司法对股权外部转让的限制较严。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内容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外部转让制度的核心条款。其规定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项规定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会发生新股东进入公司的情况,而新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因素,《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指的是股东人数的多数,而不是持股数额的多数,此时以股东人数计算表决票数,而不是用股份数额计算表决票数。

第二,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外部转让制度在规则结构上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关系而设计的“外部转让同意制度”,第二个层面是当外部转让被否决时,为保障出让股东收回资本意图的实现而设计的“强制放行制度”。所谓外部转让同意制度指意图转让股权的股东应该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告诉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的有关事项,如转让多少股权,价格是多少,受让方是谁等,并询问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这一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30日向发出通知的股东表示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的答复。如果某一股东超过时间没有答复,则在法律上认为该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应当将其计入同意转让的股东数之内。所谓强制放行制度就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其他股东有一半或一半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其不同意转让的股权。如果这些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其不同意转让的股权,则视为同意转让。此项制度表达了法律对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转让行为遭到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否决时所能获取的利益关怀和平衡保护,通过对意图转让股权的股东的退出权给予救济,使其获得资金、退出公司的目的得到实现。

第三,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种特别权利,也是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一种限制手段,其目的在于保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稳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这种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选择权,原有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多个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者按出资比例购买,这样可以保障股东之间的持续合作,维护股东在持股比例上已经形成的结构关系。

第四,《公司法》在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项规定明确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规定内容的法律效力,体现了法律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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