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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汇票的种类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现代银行信用的发展,传统的、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已非常少见,买卖双方在贸易业务中普遍采用一些结算工具来结算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汇票是清算异地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信用工具之一,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它被广泛地运用。因此,国际贸易中商业跟单汇票最为普遍。由于国际贸易中票据结算通常是通过银行进行的。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叫承兑。

第一节 结算工具——票据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现代银行信用的发展,传统的、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已非常少见,买卖双方在贸易业务中普遍采用一些结算工具来结算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结算工具实际上有很多种,这里所说的结算工具主要是指一些票据,它们由出票人签发,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在一般情况下还可以流通转让。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票据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draft or bill of exchange )

(一)汇票的含义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即期或于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即期支付的为即期汇票;于指定日期支付的为远期汇票。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债权人)、付款人(债务人)及收款人(持票人或票面指定人)。汇票是清算异地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信用工具之一,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它被广泛地运用。汇票的本质是由债权人在提供商业信用时所开出的债权凭证。

一张汇票所涉及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出票人、受票人和受款人。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人;受票人又称付款人,是接受汇票并按其要求支付有关款项的人;受款人是汇票的受益人,汇票所指款项的接受者。在国际贸易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作为债权人的出口人或其指定银行;受票人(付款人)一般是作为债务人的进口人或其指定银行;受款人有两种:一种是出票人为受款人,一种是出票人指定的另一第三人为受款人。这里谈到的第二种情况,通常是由于出票人转让汇票所代表的债权而产生的。

一张汇票应包括一定的基本内容(又称汇票的“必要项目” ),否则汇票不能成立。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必要项目”有下面几项,缺任何一项汇票都不能成立:①“汇票”字样(汇票必须写明“汇票”字样)。②汇票编号。③汇票金额(即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④出票时间、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址)。⑤付款期限(未载明付款期限者,视为见票即付)。⑥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付款地点)。⑦受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⑧付款人姓名。⑨出票人(签字)。

开具汇票时,上述各项内容要求准确、肯定,切忌含糊不清。汇票一般有正本和副本两种,可分别邮寄以避免遗失,但支付时仅以正本为依据。

(二)汇票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汇票可划分为不同类型。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是根据出票人身份的不同来划分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个人或公司、企业;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受票人可以是个人、公司、企业或银行。而银行汇票的受票人通常只能是另一家银行。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主要是采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一般只用于代办汇款和银行间的资金调拨等。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根据付款人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划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上应注有“见票即付”等类的字样。这种汇票,要求付款人见票后立即将汇票规定的金额交给汇票指定的受益人。没有规定付款时间的汇票一般也看成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又称为有信用期限的汇票,即出票人对付款人提供了付款时间上的信用。远期汇票规定付款人在某一个固定时间或某一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付款,而不是见票即付。需要注意的是,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必须明确、肯定,否则汇票无效。一般可采用下面几种方法中的一种来规定付款时间:①规定日期付款,如在×年×月×日付款。②受票人见票后××天付款。③出票人出票后××天付款。④提单签发后××天付款。

3.光票和跟单汇票。出票时附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的汇票叫跟单汇票;没有附任何单据的汇票叫光票。使用跟单汇票表示出票人不仅要提供汇票,而且要提供有关规定单据才能取得货款,而受票人只有付清或保证付清汇票规定的金额才能取得单据以提取货物。这里,单据实际上成了卖方(出票人)收汇,买方(付款人)得货的一项保证。因此,国际贸易中商业跟单汇票最为普遍。商业光票一般仅用于收付运费、保险费、利息等小额款项,但银行汇票都是光票。

4.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对于远期支付的商业汇票还可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划分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的承兑人是个人或公司;后者的承兑人是银行。

(三)汇票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清偿票据所代表的债权、债务为目的所产生的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汇票的票据行为,即汇票的使用,指汇票从出票到付款的整个执行过程。这个过程的基本步骤是出票、提示、付款。但是,远期汇票要经过承兑,汇票的流通还需要背书。因此,汇票的使用涉及的环节有五个:出票、提示、承兑、背书、付款。

1.出票。出票人开具汇票并加以签字,进而将汇票交持票人的行为就称为出票。出票行为的完成意味着出票人对于汇票收益人将取得付款人的兑付提出了一项保证。一旦付款人拒付,除非另有规定,受益人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

所出汇票上对受款人的表述非常重要,抬头(即受款人)的写法有下面三种:①限制性抬头。用“仅付XX (pay XX Co. only )”或“仅付XX,不许转让(pay XX Co. not negotiable )”等类字样来规定固定的受益人。这种汇票不准流通转让。②指示性抬头。用“请付XX或其指定人( pay XX Co. or order )”等类字样,表明该汇票的抬头人(即汇票中所指的“XX” )取得汇票后,可通过背书,自由转让。③来人抬头。此种汇票表明,持票人为受款人。一般标有“请付来人( pay bearer )” ,表示汇票受票人可将规定款项交付给持有汇票的任何人。来人抬头汇票(又称执票人汇票)的转让不经背书,仅凭交付就算完成。由于来人抬头的汇票在某种程度上可发挥货币的作用,易造成金融活动的混乱,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禁止使用此类汇票。

2.提示。汇票持有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叫提示。付款人见到汇票称为见票。即期汇票的执行有一次提示,而远期汇票则有两次提示行为,要求承兑时和要求付款时各一次。由于国际贸易中票据结算通常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完成提示行为的汇票持有人一般是银行。

3.承兑。远期汇票的受票人在汇票持有人提示汇票之后即在汇票正面签上“承兑”字样以及姓名、日期。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叫承兑。受票人因承兑汇票而成为承兑人。经承兑后的汇票仍由原持票人保存,以便到期再以提示付款。

4.背书。背书是受款人转让汇票的手段,背书行为是通过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名来完成的。受款人因背书转让汇票而成为出让人及其以后所有受让人的“前手” ,而每个受让人又是他以前所有出让人的“后手” ,出票人则是所有出让人、受让人的“前手” 。背书包括两个行为:在汇票背面背书和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

背书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例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 (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 (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

(2)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特定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 、 “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 (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特定背书的汇票背书后,经过交付,就由背书人(转让人)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被背书人可以再做记名背书,又可转让给他人,这就有了第二背书人,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3)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也就是说,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也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让人。但务须在汇票背面注出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由于空白背书汇票实际上变成了来人抬头汇票,因此在很多国家禁止使用。

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必须保持背书的连续,即本次转让的背书人必须是上次转让的被背书人,首次转让的背书人必须是持票人。不连续背书将导致汇票失去法律效力。

汇票的持有人也可以将汇票转让给银行。如果把远期汇票出让给银行,就是通常讲的“贴现” 。银行贴现汇票时要按照事先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贴现率扣除贴现日到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再把所余现款付给出让人。银行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索付,也可以在市场上继续转让汇票。在国际贸易中,向银行贴现是出口商提前获取货款的主要形式。

5.付款。付款是汇票受票人(付款人)在汇票规定的时间向汇票规定的受款人清偿汇票金额的行为。付款行为的完成标志着汇票代表的债权、债务的结束。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应提示汇票。

(四)汇票的拒付与追索

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叫拒付( dishonour ),又称退票。国际贸易中进口人拒付汇票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例如,有的进口商在进口货物行市下跌,原交易价格对己不利时,往往寻求种种借口拒付汇票。有的拒付是由于进口人的死亡、逃避或破产以致付款事实已不可能而造成的。

汇款遭到拒付后,持票人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直到向出票人追索票款的权利称为追索权。只有合格的持票人才有追索权。所谓合格持票人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过程中无恶意、无重大过失且付出相应的对价。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首先应取得拒付证书。拒付证书应由当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具同等权利的机构做出,证明拒付事实。受到追索的背书前手可继续向前追索直至出票人,出票人则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同拒付的进口人进行交涉。如果汇票的出票人及其他背书人希望免除其被追索的责任,可在出票或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的字样,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不担保背书。这种背书流通较难,在国际贸易中用得很少。

二、本票( Promissory Note )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并没有固定格式,一般只要在票面上注明“本票”字样,写出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期限与付款地点、一定金额的货币、出票日期和地点,并由出票人签发,就可以构成一张有效的本票。

本票有许多种,比较常见的有商业本票与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即一般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付款期限可以为即期,也可以为远期;银行本票则由银行签发,付款期限均为即期,在国际贸易中最为多见。

同汇票相比,本票具有以下特征:

1.本票的性质是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允诺有自己付款;而汇票的性质是无条件的付款命令,是命令他人付款。

2.本票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而汇票包括出票人、受款人与受票人(付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3.由于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所以远期本票无须承兑。

4.本票只能开出一张而不是一套;而汇票通常开出一套一式两份

5.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本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责任;而远期汇票在开出时主债务人是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了汇票后,主债务人就变为付款人。

三、支票( Check/Cheque )

支票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票据,简单地讲,它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票是存款人向其开户行开出的,要求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给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的无条件的付款命令。

在大多数国家,支票可以分为一般支票与画线支票。一般支票也被称为未被画线的支票、可取现金支票。这种支票的持票人既可以通过银行将票款收入自己的账户,也可以凭票在付款行提取现金。

如果支票票面的左上角被画上两道平行线,支票就由一般支票变成画线支票。这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凭票提取现金,而只能通过银行收款入账。画线支票比一般支票有更好的安全性,在支票遗失或被窃时,失主可以通过银行查询票款的下落,然后向冒领者讨还票款。在实际业务中,根据当事人的需要,支票既可以由出票人画线,也可以由收款人画线,还可以由代收银行画线。

虽然支票实际上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但同一般的汇票相比,它仍具有以下特点:

1.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有相对固定的关系。即出票人一定是银行的存款客户,付款人一定是其开户银行

2.支票都是即期的,即支票的有效期都相当短,因此不存在“承兑”这一票据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就规定,自支票开出之日起,若超过10天持票人才向付款银行提示,则付款银行就可以不予付款。

3.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他一方面要保证收款人可以凭支票得到特定的金额,另一方面也要保证自己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票面金额。一旦他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支票便成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相应地承担法律责任。

4.支票可以保付。银行可以按照出票人的要求,在支票上注明“保付”字样并签字,这时银行成为支票的主债务人,保证在收款人提示支票时一定付款。

5.出票人由于种种原因,可以向付款银行发出书面通知,办理支票的止付手续,此时银行应按出票人的要求对该支票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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