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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一般义务和纪律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GATS规定,WTO成员应及时公布影响GATS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相关措施。为此,WTO成员应设立各自的服务贸易咨询点。WTO成员方任何一种服务的垄断提供者,均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其行为不能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已作出的具体承诺。GATS承认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可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GATS允许处于严重国际收支困难中的WTO成员,或受国际收支困难威胁的WTO成员,对其具体承诺所涉及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节 WTO成员的一般义务和纪律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服务贸易上的最惠国待遇是指GATS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但下列情况,属于最惠国待遇例外:

(1)任何成员可列出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从而有权继续在特定的服务部门给予特定国家以更优惠的待遇。这些例外只能一次确定,且例外清单中的内容不得增加。

(2)区域贸易集团内成员之间提供的优惠待遇。

(3)成员对相邻国家授予或给予的优惠。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于列入成员减让表的服务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三、逐步自由化

《乌拉圭回合》有关服务贸易自由化仅是开端,其目标是通过不断探求扩大服务减让表中市场开放承诺,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为此,GATS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定期举行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

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各成员定期举行连续性的谈判,以逐步实现更高的自由化水平。谈判内容是减少或取消各种对服务贸易不利影响的各种措施。

(二)自由化进程要以本国为基础

自由化进程应适当尊重各成员本身的政策目标和总体部门的发展水平。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适当的灵活性,开放较少的服务部门和较少类型的服务交易。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

(三)提高协定下的具体承诺水平

定期接续谈判目标是提高各成员在GATS下所作具体承诺的总体水平。

四、透明化原则

GATS规定,WTO成员应及时公布影响GATS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相关措施。如果WTO成员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对该成员在GATS下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产生影响,则应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为此,WTO成员应设立各自的服务贸易咨询点。发达国家成员和具备条件的其他成员还应设立联系点,以便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政府和服务提供者,可以获得有关的商业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专业资格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五、关于国内法规的纪律

GATS要求,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成员应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相关的所有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答复提供某种服务的申请。此外,还应提供司法或其他程序,以便服务提供者就影响其贸易利益的行政决定提出申请,进行复议。

在服务贸易具体多边规则形成以前,成员方在实施各自的标准和要求时,不能对服务提供者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GATS敦促WTO成员方承认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所具有的学历或其他资格,鼓励各成员之间就资格的相互承认进行谈判,同时给予其他具有类似标准的成员参与谈判的机会。资格要求应尽可能地以国际公认的标准为基础,不能在成员间造成歧视,也不能对服务贸易构成隐蔽限制。

六、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约束

WTO成员方任何一种服务的垄断提供者,均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其行为不能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已作出的具体承诺。如果一成员在对提供某种服务作出具体承诺后,又对提供该种服务授予垄断经营权,从而否认或损害了已有的承诺,则该成员应通过谈判作出相应补偿。

GATS承认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可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应WTO其他成员请求,可就此问题进行磋商,并进行信息交流,以最终取消这些限制性商业惯例。

七、例外规定

GATS允许处于严重国际收支困难中的WTO成员,或受国际收支困难威胁的WTO成员,对其具体承诺所涉及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措施。但是,这些限制不得造成歧视,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这些限制措施应该是暂时的,一旦情况好转,就应逐步取消。在采取或维持这些限制措施时,成员方可以优先考虑对经济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服务部门,但不能利用这种限制措施来保护特定的服务部门。

采取限制措施的成员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定期磋商,磋商在国际收支委员会中进行,所遵循的规则与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规则相同。另外,除非因国际收支平衡原因而获得WTO的允许,任何成员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交易实施国际支付和转移方面的限制。

各成员方政府购买自用的服务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限制。

只要不在情况类似的国家间造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成员方有权援用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条款采取相应措施。这些例外内容包括:维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等;防止欺诈做法,在处理个人资料时保护个人隐私,平等有效地课征税收等。

安全例外不要求成员披露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信息,也不阻止成员为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而采取任何行动。这些行动可以是与有关军事机构的给养有关的服务,也可以是与核聚变核裂变材料有关的行动;可以是在战时或其他国际关系紧张时采取的行动,也可以是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和平和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八、关于保障措施和补贴纪律

在保障措施问题上,有关谈判应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进行,并于2002年3月15日完成。在补贴问题上,GATS承认补贴对服务贸易会产生扭曲,同时也承认补贴对发展中成员服务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但成员方在受另一成员方补贴措施的不利影响时,可以要求进行磋商,有关成员方应对此给予同情的考虑。

但成员方不能完全自由地利用补贴来帮助本国的服务提供者。如果他们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未明确说明补贴措施不适用外国服务提供者,则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成员方有义务在纳入具体承诺表的服务部门给予外国服务者同样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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