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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基本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范各成员国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履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其职责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它们执行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与多边贸易协议组织的职能,执行由总理事会赋予的额外职能。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范各成员国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履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并存,之后世界贸易组织彻底取代了GATT的角色,成为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机构。截止到2008年7月23日,WTO的成员已达到153个,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5%以上。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职能分别由不同的组织机构担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及议事规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 Conference)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方的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代表组成,具有立法权、最高决策权、机构设置权、对成员义务的豁免权及新成员加入审批权等权力。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其职责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

(二)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既是WTO的主要执行机关,又是常设的决策机关。在部长会议休息期间,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开展日常工作。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相关事宜。

(三)各专门委员会

部长会议下设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政与行政委员会。它们执行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与多边贸易协议组织的职能,执行由总理事会赋予的额外职能。上述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对所有成员方代表公开。

(四)秘书处和总干事

秘书处是WTO的日常办事机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其权利、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也由部长会议决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根据部长会议制定的规则任命。总干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具有完全的国际性,享有国际豁免权。在履行职务中,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寻求和接受世界贸易组织以外的任何政府和其他权力机关的指示。

(五)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常设机构,负责处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争端解决专家小组。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目标和职能

(一)世贸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其宗旨和目标。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为:“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

在世界贸易组织序言中规定的世贸组织的目标为:产生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来巩固原来关贸总协定以往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专门性的多边贸易组织,有其特定的职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三条规定,其主要职能有:

1.负责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提供框架。

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4.管理贸易政策的评审机制。

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以增强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内容涵盖了农产品、纺织品服装、产品安全、争端解决等多项内容,冗繁且复杂。但有几项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成为这个多变贸易协议体系的基础。下面对这几项基本原则作详细介绍。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Trade without Discrimination)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任何缔约方在贸易中不得对贸易伙伴实施歧视待遇。这一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原则表现出来。

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WTO的任一成员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等给予任何第三方(包括非WTO成员)的优惠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其他各成员方。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保障一成员方和其他成员方之间不受歧视待遇的基本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自由贸易安排;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差别市场准入;边境贸易优惠;对不公平贸易国家的特殊壁垒;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般司法协助和WTO协议中列出的其他例外、免责规定、贸易救济措施等。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对进入本国境内的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民待遇原则是提供给进入本国市场后的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的,所以对其征收进口关税并不属于对国民待遇原则的侵犯。(二)自由贸易原则

自由贸易原则的含义是通过多边谈判,逐步降低关税,以关税作为唯一合法保护手段,取消非关税壁垒,最大限度地相互开放市场。

实现全球的贸易自由化是WTO不断追求的目标。自1947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已经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第九轮多哈回合谈判也已经于2006年7月结束。在各轮谈判中,关税减让始终都是谈判的焦点,经过不懈努力,工业品的关税税率已降低到4%以下。而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多边谈判的议题逐步扩展到了非关税壁垒,进一步为贸易自由化作出努力。

但自由贸易并不是要求绝对的自由,它并不反对,而且支持对国内市场符合规则的保护。

(三)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又称可预见性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及时公布所制定的贸易政策、措施和规则及其变化情况,未经正式公布的不得实施,并要求将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是有序开展并鼓励参与贸易活动的重要条件,多边贸易体制正是WTO为各成员方提供稳定的和可预见的商业环境的一种尝试。为了达到这个目的,WTO采取了多种措施,如为避免不公平贸易,不支持使用配额等非关税壁垒;要求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尽量清晰透明等。各种协议的规则中都体现了贸易政策透明的原则思想,对应公布和通知的项目、内容、期限、程序、格式都做出了规定。

(四)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Fair Competition)的基本含义是各成员国和出口贸易经营者都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和扭曲国际贸易竞争。

世界贸易组织不是一个“自由贸易”组织,它允许有关税制度和一定条件下其他形式的自我保护的存在,所以,更确切地说,世界贸易组织是致力于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贸易体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各个协议都体现着公平竞争原则。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前面介绍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都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有力支持和保护。

(五)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Encouraging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Reform)又称差别待遇原则,是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照顾。

WTO中超过3/4的成员为发展中国家和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改革,使之享受到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所带来的利益,在WTO的各种协议中都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特殊的差别待遇。如工业化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减少和取消关税和贸易壁垒时,不应期望得到对等的回报;允许发展中国家履行协议义务有一段过渡期;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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