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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提名与选聘的一般程序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法》规定,除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法律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未作明确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作出规定。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提名与选聘的一般程序

《公司法》规定,除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关于职工代表董事,《公司法》分别规定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的规定比较简明,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制定更加明确具体、规范透明的董事提名与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职工董事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本节以下关于董事提名与选聘的内容,均不包括职工董事。

(一)提名与公示

法律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未作明确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作出规定。一般认为董事会、监事会经审议通过后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股东要提出董事候选人通常要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具体要达到多少持股比例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比例越低则对小股东越有利,最高不宜超过10%。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排除私心、诚信负责,努力确保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决策、监督能力。

公司董事会如果下设有提名委员会,可以在董事提名中发挥重要作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研究董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时在公司内、行业内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人选;全面了解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人选;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需要选举新的董事前的一定时间内,召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报告和相关建议;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等。

公司应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委派前进行公示。

(二)规范董事的选举过程,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对于选举产生的董事,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制订选举制度,规范董事的选举过程。在提名与公示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选举的合法决议,公司控股股东不应再履行任何批准手续。控股股东也不得越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直接任免董事。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鉴于我国许多股份有限公司中“一股独大”、董事的提名与产生过程完全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比较严重,《公司法》新修订版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引入累积投票制度,有助于提升中小股东话语权,改善公司的投资者关系,也符合股东平等和民主治理的精神。

《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度采取倡导而非强制的态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也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果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或者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对上市公司有强制性要求,即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指的是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于一个候选人或分散投给数人,最终按所得表决权的多少来决定董事人选。

举例说明,某公司股份合计100股,一名大股东拥有64股,多名小股东合计拥有其余的36股。现在需要选举5名董事,大股东当仁不让推荐5名候选人,小股东另外推荐2名候选人,举行一个7选5的差额选举。在普通投票制度下,大股东推荐的5人全部当选(64票赞成、36票反对),小股东推荐的候选人毫无机会。而在累积投票制度下,表决权总计500份表决权(100股×5名应选董事),其中大股东320份表决权(64×5),小股东180份表决权(36×5)。如果所有小股东齐心协力将180份表决权集中投给他们所推荐的2名候选人,每人平均可得90份表决权,超过大股东推荐的5人的平均数64份表决权(320÷5=64),甚至超过大股东集中推荐4人时的平均数80份表决权(320÷4=80),而最终由得到表决权最多的前5人当选董事。

累积投票制有利于中小股东将自己推荐的候选人选入董事会,吸引中小股东参与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仅在差额选举中有效。

累积投票制要想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中小股东尽可能都来参加股东大会并且能够齐心协力。根据2004年12月发布并执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申请通过证券交易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所谓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按照上述规定,今后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来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这也将大大方便中小股东行使对董事的选举权

(三)签署董事聘任合同等法律文件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董事薪酬等内容。此外,公司还可以要求董事签署《董事声明》(说明一些个人情况)及《董事承诺书》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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