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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金融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我国金融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这一举措在全世界税制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可以说,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难度极大,此次我国将金融业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将为世界增值税制度建设提供实践样本。最后,“营改增”增加了金融业的税务管理风险。在“营改增”的政策过渡期,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繁多,业务系统调整烦琐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纳税人业务系统调整出现偏差等情况,都可能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

金融业被称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2016年5月1日起,我国金融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这一举措在全世界税制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是一个国际性难题,世界主要经济体对金融业一般采取免税或者少数产品征税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金融服务极其复杂,其大部分应税行为进项和销项不像其他行业一样清晰可辨。可以说,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难度极大,此次我国将金融业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将为世界增值税制度建设提供实践样本。

金融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适用简易征税方式,其增值税征收率为3%,低于营业税时期5%的税率。如果销售黄金等实物时,适用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例如某行某省分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发生如下应税行为:

(1)取得利息收入2000万元;(2)销售其自有品牌金的收入为600万元,但从总行清算中心取得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行当期销项税额=2000万÷(1+6%)×6%+600万÷(1+17%)×17%=113.2万+87.2万=200.4万(元);当期进项税额为60万元;那么该行2017年1月应纳税额=200.4万-60万=140.4万(元)。

从上述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金融业里部分经营活动如销售金条等已经是增值税范围,此次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应税行为是金融服务。在2012年开始“营改增”后,金融服务一直被业界认为很难进行“营改增”,或者说即使勉强推行“营改增”,也只是换汤不换药,只能普遍适用征收率的方式来征收。如此一样,在金融业开征增值税的意义并不大。

但是,目前我国金融服务已经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而且适用征收率的情形也受到了严格限定,那么如此不被业界看好的增值税改革,究竟难在哪里?

2016年5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通知,该行自2016年6月1日起不再受理新的个人账户综合理财业务。这类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在工行既有贷款又有存款的客户,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某个人A因购房贷款50万元,原计划还贷年限30年,定时还贷4年后,A手头宽裕了,欲一次性还清贷款。银行推荐该客户参加工行的“存贷通”业务(个人综合理财业务),即通过与工行签订存贷通协议定期汇集存款资金用来理财,用这个理财收入来抵扣贷款利息。

2016年5月1日起,工行的“存贷通”业务面临税收征管方面的障碍。“营改增”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存款利息必须直接给到客户,不能用来理财,并用理财收益抵偿贷款利息。金融服务业态复杂,大约80%的收入是隐性收入,给增值税的征收带来很大难度。目前,在税收征管上拥有绝对话语权税务部门,想到的自然是让金融机构运用更易于监管的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方式。

毫无疑问,如此人为地划分收支两条线,对金融产品创新将是极大的掣肘。

此外,金融业本质上属于虚拟经济的范畴,使得金融业能够脱离实体经济形成自身循环并不断地产生利润。而我国采取存贷款利率管制制度,“营改增”后可能使得金融业利润继续攀升,虚拟经济过渡膨胀从而对实体经济形成“挤出”效果,造成“产业空心化”现象。正因为金融服务增值税征收可能带来的种种弊端,目前其他经济体均未对其实行全行业所有业务征收增值税的制度。

目前,金融服务“营改增”已经实施了将近一年,相关机构是否适应新税制的变化,又给这些纳税人带来了哪些困惑?

首先,“营改增”使得金融服务业务流程面临较大调整。金融业的核心收入分为利息、保险、手续费和金融商品转让四大块,业务密集程度非常高。“营改增”后,纳税人第一需要做的是在业务系统里搭建价税分离模型,为增值税的缴纳打好基础。同时需要调整的还有缴税传统,其中主要是主管税务人员的知识更新和实务培训,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理念、模式等差异较大,在合同管理、发票管理等方面需要更紧密的内部协作。

其次,“营改增”将使得金融业财务核算和税务合规方面的管理成本增加。营业税时期,每月收入可按税种合并计算;增值税需要逐笔进行价税分离,月末按业务品种对应和税率进行汇总。会计核算上,营业税时期只需要两个二级会计科目,而增值税则需要至少三级会计科目,科目数动不动达到数十个,其管理成本可想而知。

最后,“营改增”增加了金融业的税务管理风险。财税36号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里提到的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等免征增值税。但是部分免税条款在纳税实践中的应用,依然可能存在模棱两可的认识,增大了纳税人的税务管理风险。在“营改增”的政策过渡期,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繁多,业务系统调整烦琐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纳税人业务系统调整出现偏差等情况,都可能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

此次,我国在金融业全面推行“营改增”,是历史性的创举,但是也面临着国际经济困境。税制改革,虽完成了李克强总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嘱托,但是如何利用税改之手,实现金融业与其他产业互动互利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依然考验着每一个税务参与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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