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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现周某要求谢某赔偿该医疗费,谢某认为周某应该向桑某请求赔偿。谢某在从事承揽工作中造成的损害,与定作人桑某没有直接关系,应由谢某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目前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家庭雇用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情况已非常普遍,对于在劳务期间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本条中“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按照本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因劳务产生;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属个人的行为,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本条除了明确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外,还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行为自己受到损害的,双方责任的承担。根据本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行为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案说法20】桑某刚买了房子,正在进行装修,想在主卧安装一个衣柜,于是找了小区的木匠谢某,让其根据卧室的大小制作一个大衣柜,并负责安装,桑某付给谢某1500元作为报酬。谢某做好衣柜后,就找了几个人一起将衣柜搬去桑某家。在搬运过程中,由于谢某没有扶好,衣柜的玻璃掉下楼梯,刚好砸到路过的周某。周某去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元。现周某要求谢某赔偿该医疗费,谢某认为周某应该向桑某请求赔偿。本案中,谢某是根据桑某的要求,为桑某制作衣柜,桑某支付报酬。谢某向桑某提供的是作为劳动成果的衣柜,而不是制作衣柜的劳务,且其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完成制作衣柜的工作,并交付成果,与桑某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支配的关系。因此,谢某与桑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谢某在从事承揽工作中造成的损害,与定作人桑某没有直接关系,应由谢某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1、13、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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