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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中的民事责任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是集权利、义务和责任于一体的特殊民事主体,一方面要认真履行其监护职责,全面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其监护权不得受到侵犯。

三、监护关系中的民事责任

根据监护人的职责和监护关系的运作状态,在监护关系中可能发生三种民事责任。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被监护人侵权产生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160条进一步说明:“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3.第三人损害监护关系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章小结

法律意义上的监护,可以从监护制度、监护法律关系、监护权、监护法律行为四个层面分析和界定。大陆法系将监护与亲权分设,英美法系则以监护包容亲权。现代监护制度具有五个功能:一是补充主体行为能力之不足;二是强化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四是保障交易安全;五是替代社会的“弱者”保护,引导家庭职能。纵观历史发展,监护制度经历了以家族为中心——以家长为中心——以监护人为中心——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四个阶段。中国几千年的固有法制中,一直未能形成具有独立形式意义的监护制度;《民法通则》中对监护的原则性规定,只是为规范和调整监护关系提供了基本的依据。无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还是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其设立、变更和终止均有较严格的程序;只有遵循法律的操作规则,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监护人是集权利、义务和责任于一体的特殊民事主体,一方面要认真履行其监护职责,全面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其监护权不得受到侵犯。中国监护制度初步建立,诸多内容尚待理论研究和立法充实完善。

思考题

1.监护的含义和功能有哪些?

2.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是什么?

3.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4.成年精神病人监护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5.监护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事由有哪些?

6.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有哪些?

【注释】

[1]参见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307页。

[2]戴炎辉著:《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70年版,第250页。

[3]陈惠馨著:《亲属法诸问题研究》,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293页。

[4]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869页。

[5]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4页。

[6]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4页。

[7]王利民:《民商法研究》(修订本)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151页。

[8]参见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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